成都某高校兩名學生因在教室接吻、擁抱,被監控錄像錄下,學校以發生“非法性行爲”爲由勒令兩人退學。這對情侶學生不服,認爲自己只是接吻、擁抱,並不存在“非法性行爲”。爲此,他們附上醫院關於女方處女膜完好的鑑定,申請學校撤銷處分決定。但學校卻將處分決定中認定的“非法性行爲”解釋成:違反學校規章,在極不合適的場所,男女雙方基於性的需求,身體密切接觸的行爲。學校據此維持了處理意見。日前,兩名學生已將學校告到法院。
“非法性行爲”是個什麼概念?學校有權對非法性行爲作出自己的解釋嗎?但凡關注這一事件的人,都應當首先弄清楚這兩個最起碼的問題。
首先,性行爲通常是指兩性之間發生的性接觸活動,包括擁抱、接吻、撫摸和通過性器官的體液交換。基於理性,同時也是爲了維持社會的家庭細胞組織以及社會本身的基本秩序,每個國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對公民的性行爲進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爲”與“非法性行爲”的區別。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有關於非法性行爲的規定,歸納起來,包括猥褻、侮辱、賣淫、嫖娼、強姦等。同時,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因此有配偶者與第三人發生的性行爲也屬於“非法性行爲”。那麼,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爲”的法治原則,除法律明確定性爲非法的性行爲,其他性行爲無論多麼“傷風敗俗”,都仍屬於道德範疇,我們可以唾之棄之,卻不可假“法”以治,因爲此“非法”若拿不出依據,便屬校方私定之“法”,以一己之“法”定做的板子來“打”學生,才真正是不折不扣的“非法”。
其次,依照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對法律和法律的適用問題作出解釋,而只能遵守好法律,執行好法律,按法律的規定辦事。可成都這所高校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竟想當然地對“非法性行爲”作出了自己的解釋,而且依據這種解釋對學生進行了處理。在這個問題上,校方的表現,流露出的恰恰是一種把持權力者的傲慢,他們是以人治的方式自己造出一個“非法”的靶子。
從上述分析看,我們實在看不出因“接吻”、“擁抱”而“身體密切接觸”的情侶學生有什麼“非法”之處,學校如果認爲這些行爲有傷風化或有違校規,完全可以站在自己的道德立場上進行道德教化,也可以採用適度的紀律規制。加上一個“非法”的帽子勒令退學,不僅濫用了學校的管理職權,同時也侵害了當事學生的名譽權和受教育權,因爲這些權利恰恰是法律明確保護的。
學校作爲承擔學生在校教育和管理的一個組織,理應成爲守法用法的楷模,以在校園這個“小社會”裏營造起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圍,使學生們在步入校園外的“大社會”時,能養成良好的法制觀念和法治意識,成爲信法守法的公民。學校不僅僅只是在課堂上教學生學法守法,更在用自己的行爲和形象影響着學生對法律的現實理解和信仰。對此,學校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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