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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貴州省省委書記劉方仁兒媳易陽受賄一案昨日終審落幕,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終審判處易陽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9月27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易陽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一審宣判後,易陽不服,以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共同犯罪系從犯,且有自首立功情節”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易陽是原貴州省省委書記劉方仁的兒子劉小偉的妻子,原在貴州省工商銀行工作。
1999年初,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志遠準備收購貴州中天(信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國有股權,但競爭較大。劉志遠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易陽,遂提出付好處費500萬元請易陽幫忙收購。隨後,易陽通過劉方仁多次向有關部門“打招呼”。
2000年1月7日,貴陽市國資局將所持有的“中天企業”國有股中的3300萬股、佔以每股2.41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世紀公司,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7953萬元。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易陽與劉方仁互相勾結,利用劉方仁的職權和地位,爲世紀光業公司在收購中天公司的部分國有股股權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劉志遠賄賂500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至於易陽在上訴理由中所提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共同受賄中系從犯”的理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易陽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劉方仁有利用劉方仁的職權謀取利益的約定。而且易陽積極促成世紀興業公司成功收購中天公司部分國有股股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據此,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易陽的該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對於易陽所提的“有自首和立功情節”的上訴理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原貴州省副省長劉長貴受賄一案的終審判決已認定劉長貴檢舉揭發劉方仁受賄500萬元,構成重大立功;此外,中紀委亦證實劉長貴於2002年9月“檢舉劉方仁利用職務影響爲其兒媳易陽經商謀利的問題”。從已查明的這些事實,證明在易陽交待犯罪事實前,其與劉方仁涉嫌利用劉方仁的職務便利受賄的線索已被掌握,故易陽如實供述只是坦白,認罪態度好,但不構成自首立功。
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判的危害程度,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度合法。據此,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時,易陽神情呆滯,眼睛直盯着前方,執勤的法警連叫兩聲,她纔回過神來,在場的人們注意到,易陽眼中噙滿淚水,臉上掛着淚。宣判結束後,易陽一言不發回了看守所囚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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