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日對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受賄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劉方仁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於6月29日以受賄罪判處劉方仁無期徒刑。宣判後,劉方仁以其行爲不構成受賄罪爲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劉方仁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劉方仁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方仁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不具有自首情節。劉方仁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認爲,上訴人劉方仁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錢款摺合人民幣177萬餘元,夥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錢款人民幣500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鑑於劉方仁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且贓款已全部追繳,一審法院對其作出的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依法裁定駁回劉方仁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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