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判賠5萬元,認爲此行爲傷害不亞於異性間性暴力
16歲少年在打工的酒店被38歲老闆強暴,孩子母親將施暴老闆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撫慰金9萬餘元。昨日,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爲這種同性間性暴力造成的傷害不亞於異性間性暴力行爲,判令施暴者賠償5萬餘元。
原告方:索賠9萬餘元
據半島晨報報道,今年8月18日小軍從老家來到大連,經人介紹到秀月街附近一酒店做服務生。
8月21日凌晨2點左右,小軍在酒店的地下室睡覺,被準備到樓上休息的老闆發現,老闆就叫他到樓上的房間睡覺。小軍和老闆一起來到樓上,小軍倒在沙發上就睡着了,迷迷糊糊中他發現老闆在他背後,接着他就被老闆欺負了。
第2天,小軍到派出所報案。隨後,該老闆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天,並起訴到法院,要求老闆賠償包括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9萬餘元。
被告方:認爲索賠額過高
庭審過程中,施暴老闆沒有出庭。施暴老闆的代理律師認爲,小軍一方陳述的事實基本屬實,對小軍提出的醫藥費20元、工資50元、誤工費180元及交通費260元的賠償要求,給予認可。但該律師又提出,在公安機關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中,沒有被告掐住小軍脖子的部分,因此其當事人的行爲並沒觸犯刑法,沒有對小軍構成精神損害。
即使構成精神損害,情節也是顯著輕微。同時,小軍的要求也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要價過高,被告方只能給予適當補償。
法院:同性間性暴力傷害嚴重
法院認爲,被告對原告實施同性間性暴力行爲時,原告剛滿16週歲,屬於未成年人,被告的這種同性間性暴力行爲對原告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對尚未成年的少年來說,這種傷害是難以彌補的。被告的行爲並不亞於對異性間的性暴力行爲,性質惡劣,影響極壞。
原告提出被告應賠償醫藥費、工資、誤工費、交通費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時被告的傷害行爲必將給原告的學習、生活和事業等帶來心理創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對原告給予一定數額的精神賠償。因此一審判決被告給予原告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萬餘元。
原告律師:對判決結果滿意
對同性間性侵犯索賠案件作出判決,在大連還是第一次。昨天,得知判決結果後,小軍的代理律師魏平說:“儘管賠償金額沒達到索賠要求,但對此判決結果,我們仍很滿意。”
因爲沒有可供借鑑的案例,魏平表示,原告方按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起訴時提出9萬餘元的賠償要求。法院將此案定性爲同性間的性暴力行爲,並比照異性間的性暴力侵犯案件,按最高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做出判決,結果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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