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做法雖不算創新,但畢竟它針對的不是某個個別部門,我們有必要說一下。”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小君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說,他首先指出,包括浙江在內的有些地區,爲加大反腐力度推出這項做法,其出發點應該是好的,但由於新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新制度的受益者,其公平、公正性由此可以想見,更重要的是,這種“本質上是爲公務員變相加薪”的廉政保證金制度,一旦推行,保證金的資金來源、保證金所帶來的社會後果,都將不明不白。涉嫌侵犯個人財產針對浙江省慈溪市和杭州下城區,將要在本地區全面推行“廉政保證金”制度,浙江本地一家媒體報道:即將實施的廉政保證金制度,主要以公務員個人負擔爲主,單位則按照一定係數貼補,個人負擔部分以及單位貼補的係數是按照工齡、行政職級等因素確定。
“將公務員的工資扣除一部分作爲保證金的做法,缺乏法律根據。”楊小君根據保證金的基本構成,向記者解釋:公務員的工資是公務員工作的合法收入,屬私人財產。“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個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財產,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剝奪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個人的合法財產,這是一項法律原則,也是法治社會應有的起碼準則。”楊小君認爲,廉政金的做法雖然並沒有完全剝奪公務員的收入,但是它限制了個人對其合法財產的使用、支配、處置,按照法律上財產所有權的觀念,這就是對個人財產權的限制。
如果誰要限制或剝奪個人的合法財產,必須有法律根據,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對個人財產進行剝奪、限制,儘管可能是出於良好的動機和目的,仍然屬於違反法律對財產權的保護制度,也侵犯了個人的財產權利,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謝慶奎教授說:“對個人財產進行剝奪、限制,應相當慎重,不宜推廣。”
爲公務員變相加薪將單位的行政經費作爲廉政金的一部分,這種做法有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專家也有自己的看法。
“用機關單位的行政經費來爲公務員個人行爲作保證金,在法律上是荒唐的。”楊小君分析認爲,法律上的保證金,應當是行爲人個人的財產經費,用自己的財產纔可能爲自己的行爲作保證,而政府財政的來源是靠公民納稅,廉政金所加大的這部分財政支出,是經過了人大的審議,還是政府單方面的決定?而且,單位的財產,作爲體外循環資金,爲個人的行爲作保證,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起不到真正的保證作用。
“所以,廉政保證金的做法,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已經將單位的行政公款,變成個人財產,再用這筆已經屬於個人的財產來作保證。”而機關的行政經費,是用作機關正常工作和運轉的經費,是公款。將這部分用作辦公費用的經費,以“廉政金”的形式發放給個人,實際上是變相提高公務員工資的行爲:“公款變成了私款,違反了現行的財政紀律和財經制度。”這是一種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的“漲工資”,是機關單位將行政經費拿來“漲工資”。
製造新的不平衡無論是這次的浙江“廉政保證金”,還是以前的形形色色的“廉政獎勵金”,總體上看都是出自“富裕地區”或者“有錢單位”,這不免讓人認爲“廉政保證金”是有鮮明的重金特色,其一旦合法化地存在,將有可能是從制度上對公務員“貧富分化”的默認,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的毛壽龍教授認爲,如果使公務員脫離其他勞動者成爲高薪族,變成社會的特殊階層,那麼,在現階段反腐敗任務沒有勝利完成的情況下,很可能拉開政府與普通百姓間的距離,引發其他社會問題。
支持“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復旦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於海則指出,因爲公務員廉政建設,不能僅停留在提倡道德自律上,一定要有類似“廉政金”的制度性制約,違法違紀就應當取消其原有的一切利益,以體現制度的剛性。贊成廉政金的觀點認爲,中國內地可借鑑新加坡、香港政府的高薪養廉措施。
但是,反對者認爲,借鑑新加坡、香港政府的高薪養廉的觀點,忽視了中國內地與上述國家或地區存在的差別。“當然,在一些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區,廉政金或許不會產生較大的社會波動,但如果在經濟貧困地區,在下崗職工呼喚就業權、生存權,在農民呼喚減輕負擔渴望溫飽的地區,我們即使不去預想是不是會增加矛盾,但僅僅就從良心上講,似乎也有不妥。”楊教授說,這種將經濟利益與廉政建設結合起來的做法,是防腐倡廉的一種新的有益探索,其方向值得肯定,但是,“方向正確並不等於這種具體方法就是正確的,更不等於它與現行法律制度和財政制度就吻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