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慎重考慮和多方論證,適時決定啓動反分裂國家法,這是順乎民意之戰略舉措,是對“臺獨”分子的當頭棒喝。爲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尖兵利器。
以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統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國憲法都有維護國家統一的條款,加拿大、俄羅斯、英國都曾經用法律來與分裂分子做鬥爭。因此,中國人大通過立法形式來“反獨止獨”,是天經地義、無可非議的。
制訂反分裂法有四大意義:
一是以統一意志對抗分裂企圖。統一是國家的核心利益,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是不以個別分裂主義分子的主觀意願爲轉移的。反分裂法正是時代的產物,是人民的選擇。
二是以正法對抗歪法。反分裂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派生出來的子法,它是和母法中關於對臺灣地位的認定是統一的。凡是符合維護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法律都是正法、正理,與其向悖的都是邪法歪理。陳水扁機關算盡,想通過什麼“修憲”、“制憲”來分裂國家,但不管他耍什麼花招,都逃不脫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大法對它的制衡,就如同孫猴子逃不脫如來佛的掌心一樣。
三是以大民意對抗小民意。反分裂法是包括大陸和臺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是中國人民鋼鐵意志的表達。臺灣當局誤導、裹脅一部分臺灣民衆假冒“民意”與祖國人民對抗,必然會碰得頭破血流,那些被臺灣當局矇騙的臺灣民衆最終也會明辨是非,迴歸代表中國根本利益的主流民意。
四是以主權法對抗干涉法。反分裂法的制定,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堂堂正正,它不會對任何國家構成威脅。不像某些國家制定的《與臺灣關係法》,以國內立法形式干涉他國內政,在別國製造分裂和混亂。
反分裂法是我國法制建設上的一件大事,它功在當代,澤被千秋。
一是有利於依法治國。反分裂法的制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有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使全國人民可以在反分裂法的基礎上統一決心,凝聚民意。
二是有利於依法“止獨”。反分裂法的制定,使我們“反獨止獨”有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不管“臺獨”分子如何奸詐狡猾,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違法者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三是有利於依法揚威。有了反分裂法的支撐和保障,一旦“臺獨”分子試圖把臺灣從祖國的版圖中分裂出去,我中國人民解放軍就可斷然出手,而且出師有名,名正言順,以我正義之師緝拿“臺獨”一夥不法之徒,我軍必將雄糾糾、氣昂昂,依法嚴懲分裂祖國的民族罪人,將其繩之以法。
總之,反分裂法的制定意義重大,一部反分裂法勝抵雄師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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