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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九江市原副市長呂明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呂明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呂明,1954年9月生於永修縣,原系九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曾任九江市潯陽區區委書記,九江市第十一屆人大代表。今年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呂明予以刑事拘留,並於1月28日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004年11月24日,九江市廬山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呂明犯受賄罪,向廬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廬山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明於1996年至2003年期間,利用其曾任九江市潯陽區區委書記和九江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先後12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2。2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呂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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