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到來的元旦和春節,又將是北京市民國內旅遊的高峯。與往年不同的是,由北京市旅遊局和北京市工商局正式推出的《北京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從12月1日開始正式推行。遊客在參團報名簽訂合同時,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此前合同中“傾向旅行社利益的霸王條款”層出不窮的情況,更有利於減少糾紛。
新增主要內容
主要旅遊景點遊覽明確最短時間
針對消費者經常投訴的旅遊過程中實際遊覽時間無法保障的問題,示範文本明確,旅行社在填寫旅遊線路的同時,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在主要旅遊景點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實際遊覽時間未達到約定的,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針對旅遊行程中購物安排過多的問題,示範文本也規定,旅行社與旅遊者應當就行程中購物的最高次數作出事先明確,並註明購物場所的主要經營品種,以便於旅遊者監督合同的履行。針對過去因旅行社單方變更旅遊安排導致投訴較多的情況,示範文本規定對於確因意料之外的因素需要對旅遊行程作出臨時調整的,旅行社應當徵詢旅遊團隊成員的意見。示範文本還規定,旅行社委託的地接社有違反合同約定行爲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
可向“自費項目”和“額外購物”說不
根據通用條款第一條“旅遊者的權利”的規定,旅遊者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遊行程表》和《行程須知》,並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此外,旅遊者還有自主購物、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旅遊者不能故意擴大損失
旅遊者除了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外,還要承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遊服務的義務。旅遊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遊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旅遊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着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爲由,拒絕登機(車、船),或採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前後變化對比
改變行程需三分之二遊客同意
事例一:旅行社爲了取得高額回扣,在行程中增加了多次購物,佔了很多時間,於是只好壓縮遊覽景區景點的時間,讓遊客們走馬觀花。
消協點評的不平等條款中規定:“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對行程的調整權。”雖然在景點中走馬觀花、淺嘗輒止,但因爲旅行社確實安排遊客遊覽了合同中的景點,遊客只能有苦說不出。
針對這種現象,新示範文本條款則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爲)等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約定線路、交通、食宿安排完成行程的,旅行社可以徵得團隊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節省費用返還給旅遊者。
出團有變化需提前三天通知
事例二:遊客報名參團後,具體原出團時間還左右在旅行社手中,而且沒有明確規定旅行社需要提前多久通知遊客旅行團變更情況。
在霸王條款中,“由於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變更出團日期,旅遊者要依據變更後的團費標準付費。旅遊者也可以選擇退團,但仍需承擔所發生的相關費用,並依情況支付30%-80%的賠償金。”
新示範文本條款則沒有把準遊客參團時間的決定權,完全由旅行社包攬。文本條款明確規定,報團人數不夠時,旅行社應提前3日通知旅遊者,雙方協商選擇解決方式。可解除合同,並向旅遊者一次性退還全部費用;或旅行社建議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延期更改旅遊線路。如旅遊者同意則改簽合同,費用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遊者補足。
“亡羊補牢”一樣要負責
事例三:遊客參團後,發現住宿或交通接待質量,比合同中的約定低劣很多,於是向地接社和領隊投訴,之後給予協調解決。
此前的霸王條款中規定,“質量問題發生後,旅行社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故意或過失給旅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旅行社服務質量下降引發遊客抗議,但如果有改過行爲,就可以不必負違約責任。
新示範文本條款則明確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明確標準的,應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
“不可抗力”損失不能遊客全擔
事例四:因爲天氣原因,造成了遊客行程有變化。
按照消協點評的不平等條款,“因爲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旅遊者自理。”旅行社把所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全部加給遊客。新示範文本條款則改變了這種情況。“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薰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遊客臨時取消參團承擔10%違約金
事例五:遊客在報名之後,由於工作安排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團,需要取消旅遊計劃。
對此,消協點評的不平等條款是這樣規定的:旅遊者取消旅遊計劃,在48小時至24小時之前,旅行社收取全款30%的損失費;旅行社因故取消原訂旅遊計劃的,只按全款的10%賠償。
新示範文本條款中,則明確規定了“提前3日書面通知對方”——不管是由於旅遊者還是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都應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對方。未提前3日通知的,均按照旅遊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此外,如果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的,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遊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後才得知存在擅自合併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遊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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