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月22日起,販賣盜版盤超過5000張者,將面臨被人民法院判處3至7年有期徒刑的懲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1日聯合公佈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5000張(份)以上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樣的規定還適用於“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司法解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1000張(份)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司法解釋明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僞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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