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農民宿正朝在海淀區建成的270間“大學生公寓”被認定爲違法建築,在四個政府部門聯合簽發的拆除通告中,其拆除期限爲2002年8月15日24時。但是,當年8月15日上午8時,政府部門便提前實施了強制拆除。
今年6月23日,宿正朝以政府提前拆房給他帶來損失爲由,將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海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和海淀區綜合治理委員會告上法庭,索賠37萬餘元。昨天,海淀區法院一審駁回了宿正朝的訴訟請求。
事由
政府提前拆房起訴訟
引發訴訟的違法建築是位於海淀區的一處“大學生公寓”(共270間)。這是河北農民宿正朝於2000年11月間在租來的土地上建成的。 2002年5月,海淀區綜治辦在對區內的流動人口臨時住所進行查處時發現,宿正朝所建的房屋並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
當年8月1日,宿正朝收到一紙違法建築拆除決定公告。在這份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海淀區市政管理委員會、海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和海淀區綜合治理委員會共同署名的通告中,要求宿正朝將所建房屋於8月15日24時前自行拆除。並稱,如果逾期不拆,政府將實施強制拆除。
8月14日晚,宿正朝通知公寓住客們回宿舍取走屬於自己的物品,並組織了200多名民工,準備開始自行拆除。
然而,在最後期限尚未到來的8月15日上午8時,幾十名民工突然來到公寓,迅速開始強行拆除。當天,這270間“大學生公寓”便被拆除完畢。
宿正朝說,他原本計劃把拆下來的建材低價出售,並將屋內的物品妥善處理,但由於政府提前拆房,使他們沒能來得及完成這些工作。
2004年6月23日,宿正朝將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等四個政府部門告上海淀法院,索賠37萬餘元。
庭審
被告均否認實施拆房
2004年12月15日上午,此案在海淀法院首次開庭。原告宿正朝並沒有到庭,其妻周文江和律師坐在了原告席上。被告方面,市規委、海淀區城管大隊、海淀區市政管委均由代理人出庭。由於海淀區綜治委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對象,因此,法院將海淀區綜治委辦公室追加爲本案第三人。
原告律師認爲,強行拆除期限尚未到來,在沒有執法權的時間裏,政府部門就提前拆房,並給當事人帶來了損失,理應賠償。
海淀區綜治委辦公室代理人稱,宿正朝所建的房屋沒有取得合法的審批手續,“名爲大學生公寓,實爲流動人口的居住區,成爲該地區社會秩序的亂點”。但海淀區綜治辦否認房屋是他們所拆。
市規委代理人稱,雖然通告上有市規委的字樣,但他們沒有在上面蓋章確認,也沒有參與強制拆除,因此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海淀區市政管委代理人也稱,他們既非強制拆除行爲的組織者,也非實施者。
海淀區城管大隊代理人則認爲,即便是拆除造成了損失,但由於宿正朝的房屋並沒有取得合法手續,是非法建設,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庭審持續到了下午,但被告均否認自己是提前拆除“大學生公寓”的實施者。當日庭審後,法庭並未作出判決。
判決
政府行爲不當但不違法
昨天下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宣判。法官認定,2002年8月15日上午,在拆除最後期限屆滿前,海淀區綜治辦等多家部門開始對違法建設(“大學生公寓”)進行強制拆除,由海淀區城管大隊具體組織實施。
法院同時駁回了宿正朝的訴訟要求。法院認爲,國家賠償範圍是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宿正朝建設的房屋因無合法手續,屬於違法建設,由此產生的權益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政府的行爲是出於正當動機並具有正當性目的的行爲,但政府在公示的期限屆滿前提前實施,沒有充分保障宿正朝自我糾正的機會,有違誠實守信用的原則,是不當的行爲,但並不是違法行爲。
判決中還說,宿正朝在通告限定的期限屆滿前一天,纔開始自行拆除,並沒有積極履行自我改正義務。因此,對於宿正朝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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