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1日從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熱比·杜哈等三名尼泊爾籍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被二審分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均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曾於2004年5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尼泊爾籍被告人熱比·杜哈、伊蘇里·古瑪·夏瑞斯塔、熱巴德·古瑪·杜哈犯走私毒品罪,依法判處熱比·杜哈死刑;判處伊蘇里·古瑪·夏瑞斯塔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熱巴德·古瑪·杜哈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滿釋放後驅逐出境)。均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公開宣判後,三被告人不服,向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西藏高院二審審理查明:2003年5月,熱比應境外人員要求,和熱巴德一起從尼泊爾入境至我國西藏樟木口岸,多次與接貨人聯繫走私事宜,並要求伊蘇里提供走私樣品、對樣品進行查看。5月28日,境外人員將大量毒品海洛因走私運入樟木口岸,存放在伊蘇里事先租用的倉庫內,熱比、熱巴德隨即分別聯繫接貨人取貨。後我海關緝私人員在出租倉庫內查獲海洛因75塊,共計29850克,並抓獲伊蘇里,在伊蘇里的協助下,又將熱比和熱巴德抓獲。
西藏高院審理認爲,熱比等三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海洛因29850克,數量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三被告人只是在運貨人與接貨人之間進行聯繫,並未親自將毒品走私入境,在共同犯罪中只負責一個環節,且伊蘇里有重大立功表現,西藏高院於2004年12月21日以走私毒品罪,依法對三名被告人作出上述改判判決。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的權利得到了充分保護,三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依法進行了辯護。西藏高院向尼泊爾王國駐拉薩總領事館通報了有關案情,該館代理總領事多爾等官員於2004年6月16日對三被告人進行了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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