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社會辦醫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其中對社會辦醫機構中從事診療工作的人員作出了新規定。
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各種醫療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考取執業醫師資格,並辦理執業註冊、取得國家統一的執業證。本市社會辦醫機構執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和執業證的有關規定,已被停止執行。據此,修訂後的《天津市社會辦醫機構管理條例》將原有的“對社會辦醫機構執業人員實行執業證制度”改爲“對社會辦醫機構執業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註冊和管理”。並且規定,在社會辦醫機構中從事診療工作的人員,須具有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註冊,持有與其從事工作相一致的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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