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爲保護和改善天津市的生活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改了《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據介紹,原條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不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限制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並根據情況發給臨時許可證。排污單位必須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放”的規定,屬於地方增設的行政許可,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修訂後的《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許可的範圍、種類、條件、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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