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開縣一名16歲少女突然棄學出走,家人從其日記中發現祕密,牽出一起教師強姦少女案。該案審理一波三折,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本月初作出終審判決:教師趙某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少女日記泄密
去年11月17日,開縣某中學初二年級女生小玉(化名)突然棄學出走。家人四處尋找無果,在翻看她的日記本時,偶然發現兩段文字:
“昨天我給初一·三班班主任寫了封信,就是因爲那天晚上的事。我永遠都不原諒他。他做的事真有點過分了!我不知道該怎樣向我的家長和老師講這件事情,不知該怎麼開口……”
“……我真的好恨初一·三班的那個班主任,我覺得他做的事我永遠都不可以原諒。假如把這件事情告訴我的父母,他們一定會很生氣的,媽媽剛做了手術……”
家人隱約感覺出,小玉的出走與日記中的這位初一·三班班主任一定有某種關係。當月28日,江北區一派出所發現小玉並通知其家人來接人。回到開縣當晚,小玉終於向家人吐露:自己被這個班主任強姦了。
學生:老師把我……
話說2003年10月27日晚,小玉晚自習違反課堂紀律,被班主任艾某叫到辦公室門口等候談話。8時過,初一·三班班主任趙某路過,看見門口的小玉後,將其帶到30米外該校老校門旁。
趙當時飲了酒,不顧小玉反對,將她按在一張民工睡的鋼絲牀上發生性關係。隨後,小玉回到辦公室,對追問的艾老師謊稱上廁所去了。尚帶着酒意的趙還出來爲小玉說情,稱她是自己的親戚。
當天晚上小玉情緒不穩,寫紙條含糊地告訴一要好同學:“初一那個大鬍子老師把我……”同學揣測到事情真相,認爲此事應該和趙某有個了結。11月3日晚,小玉寫信給趙某,指責他禽獸不如,聲稱要將此事告訴家長和學校。趙見信後害怕,便將與小玉發生性關係的事告訴了小玉的班主任艾老師。艾當時很矛盾,勸趙去自首。
隨後,趙找到小玉表示歉意,並分兩次將800元錢交給小玉,叫她不要公開,否則對雙方都不好。但是小玉被趙強姦的事還是慢慢被人知道了。11月17日,她揣着趙給的錢棄學出走。
一審判老師無罪
事情暴露後,趙一直擔驚受怕,最終向家人坦白了酒後糊塗強姦女學生的事。雙方家人顧及此事公開後對誰都沒好處,在當地另一所中學校長及一名村幹部的見證下準備私了。但因補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最終沒談攏。
2003年12月1日,小玉由親戚帶着向公安機關報案。醫院診斷,小玉處女膜陳舊性破損。當天,趙某因涉嫌強姦罪被留置盤問,兩天後被刑拘,同月17日被逮捕。
今年4月,開縣檢察院向法院指控:趙某以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已構成強姦罪。同時,小玉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加上其它損失共計30餘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教師趙某與學生小玉發生性關係的事實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強姦少女的事實缺乏證據,因爲從趙的供述和小玉的陳述等證據分析,不能證明趙實施了暴力,也無證據證明有其他手段致使小玉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情形。
法院宣告趙某無罪,同時對小玉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不予主張。
二審認定有罪
隨後,開縣檢察院認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小玉隨後也提起上訴。
主訴檢察官譚學林訴稱,趙利用師生從屬關係,採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小玉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
二審法院認爲,抗訴機關抗訴罪名成立。法院稱各種證據表明,小玉當時極不願意與趙發生性關係。此時,趙某的辯護人提出小玉反抗不明顯。法院認定,該案發生在學校上晚自習時,被害人是學生,也知道被告人是老師,在這種特定時間、地點和關係下,不宜苛求被害人反抗強度,不能以反抗不明顯而否定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小玉意志。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法院作出的宣告無罪判決不當,應予以糾正。鑑於趙有重大立功表現,決定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審法院還認爲,趙的犯罪行爲給小玉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賠償。爲此,支持了上訴人要求賠償醫療費108元的請求,對其親戚到重慶接回小玉所花交通費、生活費等,酌情賠償1000元。法院認爲小玉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等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