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27號國務院令,頒佈《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新華社24日受權播發這個條例。
《條例》共分三十五條,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爲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爲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爲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條例》還規定,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職權範圍。有財政違法行爲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爲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詳細列舉了相關單位和個人財政違法行爲,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此外,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