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24日受權播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要建立起嚴格的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行爲,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決定》指出,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生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覈目標的、徵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羣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的、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未按期完成基本農田圖件備案工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這一文件還指出,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徵地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實行補充耕地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並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此外,根據《決定》要求,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土地分類、調查、登記和統計制度,啓動新一輪土地調查。組織實施“金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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