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公安廳制定了《關於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指導意見》,對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案件的證據規格、量罰基準和工作規範等作了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在對“賣淫嫖娼案”進行處理時有了細槓槓。
《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賣淫、嫖娼2次的,以及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的,以及賣淫、嫖娼人員患有性病的,除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外,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與此同時,《指導意見》還根據寬嚴相濟的原則,區分不同情節,提出了從輕和從重處罰的意見。如,規定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70週歲以上人員初次賣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的,以及初次賣淫、嫖娼未遂,賣淫、嫖娼中止的等,予以從輕處罰;對公開招嫖和利用網絡賣淫的人員,以及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而賣淫、嫖娼的,從重處罰;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人員,必須進行強制治療。
據瞭解,以往公安機關在查處賣淫嫖娼這一社會醜惡現象時,由於沒有具體的量罰標準,公安民警在辦案時執法尺度難以把握,執法隨意性較大,《指導意見》的出臺,對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案件作出更爲嚴格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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