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月4日,浙江金華市公安局在其轄區範圍內推出新的裁量細則,確定賣淫嫖娼界限;金華市警方此次正式將“通姦”、“非法同居”與賣淫嫖娼明確區分開來,明令禁止將通姦或非法同居關係按賣淫嫖娼處理。據報道,金華警方此舉乃全國首例。
既稱全國首例,可見在此之前各地模糊賣淫嫖娼界限的行爲不在少數。筆者大膽猜測,模糊賣淫嫖娼界限可能是某些地方公安部門執法過程中長期存在的一個“頑疾”。
筆者的猜測在現實中不難找到佐證。部分公安部門的執法過程中貫穿着一個荒唐的邏輯:凡非婚內性關係都算是賣淫嫖娼關係。只要男女雙方不是夫妻,一經發現存在性關係,公安部門一律以賣淫嫖娼論處,拘人罰款自然少不了。更有甚者乾脆將這個邏輯擴展爲:凡非婚男女關係一律算作賣淫嫖娼關係。一到打擊賣淫嫖娼的“嚴打”時期,無論在公共場所還是私人家宅,無論有無“越軌”事實發生,只要男女兩人共處一室且拿不出結婚證,便一律當作賣淫嫖娼抓個現行———自然也少不了拘留與罰款。
這些執法者的邏輯已經荒唐到了不值一駁的地步。《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嚴令禁止的所謂賣淫嫖娼,乃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間通過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的媒介發生性行爲的活動”。也就是說,只要行爲人收受或支付報酬與不特定的人發生性行爲的即可分別認定爲賣淫嫖娼,賣淫嫖娼行爲的最一般特徵就是存在金錢與性的直接交易。而“通姦”、“非法同居”等行爲,全然沒有金錢交易這一特徵,姑且不論其是否符合道德,單就其行爲特徵而言就與賣淫嫖娼根本不同。公安機關的執法者完全應該清楚賣淫嫖娼的特質。然而不少執法者還是願意人爲模糊賣淫嫖娼的界限,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兩點:
首先,模糊賣淫嫖娼界限有利於降低行政成本。賣淫嫖娼這一違法行爲通常表現爲不特定雙方的直接交易,公安機關在取證方面面臨很大困難;賣淫嫖娼行爲的認定需要耗費相當的行政成本。面對打擊賣淫嫖娼活動中的取證困境,有些執法者發現,查結婚證比尋找非法交易的實際證據容易得多———反正賣淫嫖娼者一定拿不出結婚證;於是,執法者們祭起“結婚證一證否決制”的大旗,將沒有結婚證保障的男女關係一網打盡。
更爲重要的是,模糊賣淫嫖娼界限能夠爲執法者帶來足夠大的經濟收益與政治收益。某些執法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賣淫嫖娼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這一條款的激勵,有充分的動力將所有非婚內男女關係當成賣淫嫖娼;打擊賣淫嫖娼同時也是地方治安管理的重要內容,其“實際戰果”自然是頗有分量的政績,執法者的政治收益與打擊效果成正比———爲了輕鬆做出政績,自然將賣淫嫖娼的範圍擴得越大越好。
顯然,模糊賣淫嫖娼界限對於執法者來說是一件低成本高收益的事情,完全符合經濟規律。只要執法者拋卻公共利益而只爲自己考慮,他們自然樂意將“通姦”、“非法同居”一併歸爲賣淫嫖娼行爲。
然而,法律雖然沒有保護“通姦”、“非法同居”等非婚男女關係,但也沒有明文禁止過。法無明文禁止的行爲都屬於公民權利範圍,“通姦”也好、“非法同居”也好,即使在道德上值得爭議,但這些行爲畢竟都沒有超出公民權利範圍之外。執法者對“通姦”、“非法同居”等行爲進行行政處罰,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是標準的違法行政與濫用公權,乃是出於自利目的而對公民權利的粗暴侵犯。
因此,金華警方此次明確劃定賣淫嫖娼界限,實在是有利於制止公權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一件大好事,各地公安機關都應當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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