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起組織同性賣淫案引起關注。據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辦公室負責人蔣先生向記者透露,由於涉及到當事人隱私,6日上午9時將在秦淮區人民法院進行不公開審理。
2003年9月,檢察機關曾認定《刑法》對組織同性賣淫行爲沒有明確界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刑事法律原則,犯罪嫌疑人應當無罪釋放。
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後,向檢察機關申請複議。同年底,複議的最終結果是,檢察機關仍然維持原來意見。但爲了彌補這一法律空白,檢察機關還是向上級部門作了彙報。
案件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注,人大常委會下屬專業委員會聽取案件彙報後確定:組織男青年向同性賣淫比照組織賣淫罪定罪量刑。南京警方再次抓捕犯罪嫌疑人。
這起特殊的案例究竟該怎樣審理,主審法官朱世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暫時還不好回答,要等到具體審案後才能作出判決。
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公安治安支隊、秦淮公安分局接到舉報,稱在中山南路上有家叫“正麒”的演藝中心裏有同性賣淫活動。隨後,警方一舉搗毀了這個罕見的涉嫌組織男青年向同性賣淫的團伙,共抓獲涉案人員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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