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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不公開審理的一起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起案件就是曾經被檢察機關認爲難以定罪而不予批捕,後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答覆而依法開庭審理的江蘇省首起涉嫌組織同性賣淫案。2月6日,此案在秦淮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庭審持續了4個小時,法院將擇日宣判。
去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根據舉報,搗毀了一個罕見的涉嫌組織男青年向同性戀者賣淫的團伙,李寧等11名涉案人員落網。據查,犯罪嫌疑人李寧1997年就在玄武區大紗帽巷裏開辦了同性戀者酒吧。爲了招攬生意,他在報紙上刊登了招聘“男公關”的廣告,還以開公關公司爲名,糾集了大批二十歲出頭的“男公關”。短短數月內,李寧從中獲利十幾萬元。後因拆遷,酒吧關門,李寧又在中山南路某大廈一樓租了個門面,於2003年7月31日開辦了“正麒”演藝吧。
同年9月,秦淮警方依據李寧等人的口供,以及掌握的其它證據,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將李寧等人刑事拘留,同時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但檢察機關認爲,刑法對組織同性賣淫行爲沒有明確規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刑事法律原則,李寧等人的行爲難以定罪,決定不予批捕。
對檢察機關的決定,公安辦案部門持不同意見。他們在申請複議失敗後,向江蘇省委政法委做了彙報。省政法委專門就此案開會研討,決定由江蘇省高級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接到請示後,隨即向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會作出答覆:對李寧等兩名組織同性賣淫者,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接到立法機關的指示,南京警方迅速展開抓捕行動,李寧等人再次落網。
此案雖然不是全國同類型案件的首例,但由於其曾經的一波三折,開庭之日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儘管是不公開審理,法庭外仍然擠滿了扛着攝像機、舉着照相機的記者。甚至一名來自上海的同性戀男子也想旁聽,據說是想了解法律對同性戀界定的“一些情況”。
據瞭解,被告人辯護律師陳議在庭上做了無罪辯護。他的主要依據是:根據刑法規定,“組織他人賣淫”中所謂他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刑法對於“同性之間的賣淫”並沒有明確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賣淫只能發生在男女之間。既然同性之間沒有賣淫一說,李寧被指控的罪名就無從談起。至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口頭答覆一說,辯護律師認爲,口頭答覆並不是刑法,也不是司法解釋,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個案的批覆,所以不具備法律效力。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不應該以該答覆爲依據。
但南京的許多法律專家並不同意辯護律師的意見。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江蘇省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孫國祥認爲,李寧等人的行爲分別構成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孫國祥解釋說,刑法中組織他人賣淫的,規定並沒有把“他人”限定爲“婦女”,而且“賣淫”並不是特指異性之間的真正“性交”,而應理解爲一切“性活動”。另外,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下發的《關於執行〈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組織、協助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該解釋雖然不是法律條文,但是對審判具有指導意義。
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薛濟民也認爲李寧等人的行爲比照“組織賣淫罪”來處罰很恰當。他介紹說,除了上述規定,公安部曾於2001年作出批覆,規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爲,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爲,對行爲人應當依法處理。儘管公安部的批覆不能作爲定案依據,但這個批覆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
儘管有關各方對該案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的看法不一,但有關專家認爲,這是一起里程碑式的案件,對日後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都有積極意義。
另據瞭解,去年7月9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曾判處一起組織同性賣淫案。被告人王志明因組織他人賣淫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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