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參與上海世貿商城鑽石盜竊案等三起案件的25名南美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至5000元,全部被告人均並處驅逐出境。
今年5月12日至17日,擁有哥倫比亞、祕魯等國國籍的25名被告人分別結夥,先後在上海市交通銀行上海分行、上海世貿商城珠寶展覽會和浦東機場候機樓菸酒專賣店盜竊作案三次,共計竊得價值613萬餘元的鑽石、寶石和現金等財物。
5月12日,交通銀行上海分行,一被告人往被害人顧某座位附近扔了數枚硬幣,另一被告人假裝提醒顧某注意。趁其低頭之時,其他同夥用事先包好的一個紙包,調換了顧某手邊準備存入銀行的8萬元人民幣。
5月13日,世貿商城·第五屆上海國際珠寶展覽會,一被告人藉故與京華公司的職員交換名片,其同夥趁機偷走該職員放在展臺內的藍色帆布包,內有2101.969克拉鑽石,及其他財物,價值人民幣446萬餘元。
5月17日,浦東國際機場候機樓,一被告趁印度珠寶商人購物時,故意將酸奶潑在其身上。在商人擦污漬時,其同夥竊走其手邊的拉桿箱,內有寶石46506.62克拉,價值158萬餘元。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25名被告人均系外籍人士。在分別參與盜竊中,有的實施了糾集行爲,有的直接竊取了他人財物,有的實施了扔硬幣、潑酸奶、轉移和處理贓物等積極策應的行爲,有的實施了掩護、望風和接應等一般性策應行爲。
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都適用本法”,因此這些犯罪分子均應按照我國法律予以制裁。
法院認爲,25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我國境內分別結夥,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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