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時,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哪個單位出了工傷,就由哪個單位依法承擔責任。勞動保障部近日對《工傷保險條例》的8處規定做出補充說明,旨在更全面地保護職工利益。
《工傷保險條例》是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此次勞動保障部對其作出的補充說明除上述內容外,主要還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也應認定爲工傷;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中“48小時”以醫院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爲起算時間;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院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爲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出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單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經程序;職工因工死亡後,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應按職工死亡時的條件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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