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市口岸辦副主任、市人大代表安惠君(女)在任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爲他人謀利。在近日召開的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深圳市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許可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檢察院在報告中說,安惠君涉嫌受賄一案於2004年10月28日由市紀委移交該院查處,該院於同年11月29日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經偵查,安惠君確有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的犯罪事實。經查明,1999年中旬,犯罪嫌疑人安惠君曾到北京公安大學參加晉升警銜的培訓。期間,時任羅湖公安分局草埔派出所所長的宋某爲了能進一步與安搞好關係,得到其在崗位調整、職務提拔上的關照,藉機來京送給安人民幣2萬元;之後,安惠君又先後收受宋某的賄賂港幣1萬元、人民幣2萬元。此外,1995年3月至1998年9月,宋在羅湖公安分局政保科工作期間,爲得到安的關照,6次向安送錢計人民幣3萬元。在安的關照下,宋某於1998年9月調到草埔派出所任所長。在之後的4年中,宋又先後8次給安送錢,合計人民幣12萬元。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19萬元、港幣1萬元,均被安惠君收下,據爲己有。
此外還查明,在1998年中秋節前至2002年間,時任羅湖公安分局泰寧派出所籌建負責人的曾某,爲了和安惠君拉近關係,先後給安送錢人民幣8萬元。期間,在安惠君的關照下,曾某調到洪湖派出所先後任代理所長、所長。2002年12月,曾在調到洪湖派出所任代理所長後,爲了表示對安的感謝,又送給安人民幣3萬元,安只收了1萬元。
2001年12月至2003年3-5月,曾某爲了能由代理所長轉正,先後三次約安吃飯,並送人民幣3萬元,安都收下,曾也於2002年3月被正式任命爲所長。2002年6月,曾某瞭解到安準備去英國看望女兒,又送給安港幣3萬元。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12萬元、港幣3萬元均被安惠君收下,據爲己有。
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安惠君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利,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31萬元、港幣4萬元,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因安惠君系本屆深圳市人大代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深圳市檢察院特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許可對安惠君採取強制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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