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日前,天津市物價局、財政局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該通知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收費進行了清理,決定降低部分收費標準,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公安部門臺灣同胞定居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證50元降爲每證10元;華僑回國定居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證50元降爲每證10元。
發展改革部門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費,申請費由每件4140元降爲每件1000元,撤銷請求費由每件2484元降爲每件2000元,證書公告費由每件1656元改爲據實收取。
教育部門在職人員攻讀專業碩士學位全國入學聯考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每人每科100元降爲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和各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每人每科收取50元。
旅遊部門導遊證IC卡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證60元降爲每證40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註冊登記費,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標準,降爲統一按國內企業收費標準執行。
新聞出版部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中的計算機信息庫查詢費,收費標準在現行基礎上下調50%。
交通部門海事調解費,調解成功的收費標準由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的1%降低爲0.7%,按當事人過失比例或約定數額分攤;調解不成功的收費標準由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的0.5%降低爲0.35%,由當事人各方平均分攤。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對外輪節日和夜間的護航費收費標準,降爲統一按國內收費標準執行。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份50元降爲每份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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