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30日對日籍被告人田代久登犯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田代久登有期徒刑12年。
雲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11月3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田代久登有期徒刑12年。一審宣判後,田代久登不服,提出上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代久登於2004年8月11日到雲南省麗江市玉龍縣黎明鄉旅遊,暫住該鄉“黎明客棧”。8月13日晚,田代久登到一小吃店飲酒。次日凌晨,田代久登被人護送回“黎明客棧”二樓住房後,從住房的窗口爬出並攀上屋頂喊叫。當時住在黎明客棧的一中國內地男子手持“請你下來,好嗎?”的紙條,爬上屋頂對田代久登進行勸說,被田代久登踢兩腳後從屋頂摔到地面,造成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經法醫鑑定,受害人系高墜致顱腦和胸腔臟器嚴重損傷而死亡。案發後,田代久登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並積極籌款予以民事補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爲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2004年12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依法保護了被告人合法權利。法庭上,被告人和辯護人充分作了辯護。日本駐華使館外交官旁聽了一審法院審理和宣判的整個過程,日方記者旁聽了二審公開宣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