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泄露了國家祕密技術———墨汁生產技術,一得閣墨汁廠原副廠長高某被判令不得披露其掌握的祕密,亦不得參與墨汁產品的生產。從高某處獲得祕密技術的北京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被判不得披露、使用該祕密,停止生產、銷售墨汁產品,並將其庫存的墨汁產品交法院予以銷燬。此外,北京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和高某還須共同賠償一得閣工貿中心經濟損失3萬元。
據北京晚報報道,北京一得閣墨汁廠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研製出一得閣墨汁及中華墨汁。1996年5月,中華墨汁及一得閣墨汁被列爲北京市國家祕密技術項目,該項目的保密期限爲長期。高某1978年就進入一得閣墨汁廠工作,曾任一得閣墨汁廠副廠長、一得閣工貿中心聘高某爲副經理。2002年1月9日,北京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爲高某之妻王某,高某出資20萬,是公司最大的股東。去年5月,一得閣工貿中心與高某正式解除了勞動關係。此後,一得閣工貿中心從榮寶齋等處發現併購得了北京某文化藝術公司生產的三種墨汁產品,其質量和性能與一得閣墨汁及中華墨汁、北京墨汁、雲頭雁墨汁相仿,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對購買情況進行了現場公證。
一中院審理後認爲,中華墨汁及一得閣墨汁已於1996年5月被列爲北京市國家祕密技術項目,因此,在兩項技術項目解密之前,兩種墨汁的配方是不爲公衆所知悉的。高某長期擔任副廠長,並且主管過技術業務,熟悉墨汁配方,負有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的義務。尤其是一得閣墨汁及中華墨汁被認定爲北京市國家祕密技術項目的情況下,高某更是負有保守該祕密的法定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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