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紀委通報:羅湖公安分局指揮處處長和政治處原主任也涉嫌貪污受賄被採取強制措施
受賄30餘萬元只是查實安惠君受賄的第一批查清數額。深圳市紀委昨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稱,目前已查實安惠君受賄230餘萬元,安惠君案也於昨日由紀委全案移送檢察院處理。此外,羅湖公安分局指揮處處長廖漢平和該局政治處原主任劉仁成也因涉嫌貪污受賄被採取強制措施。
因安惠君爲公安系統領導幹部,昨日的發佈會還有來自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相關負責人數十人蔘加。
內外兼收受賄230餘萬
在本月27日舉行的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深圳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白新潮在《關於提請許可對安惠君採取強制措施的報告》稱,已查實安惠君在就任羅湖公安分局副局長、局長期間(1995年12月至2002年12月),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牟利,收受羅湖公安分局草埔派出所原所長宋明明賄賂人民幣19萬元、港幣1萬元,收受羅湖公安分局泰寧派出所原所長曾敏賄賂人民幣12萬元、港幣3萬元。
但這筆受賄並非安惠君受賄額的全部。深圳市紀委常委、祕書長、新聞發言人向任華昨日發佈通報稱,據深圳市紀委查實,安惠君在1996年至2003年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名相關人員所送錢物,共計人民幣167.8萬元,港幣24萬元、美金1000元,實物摺合人民幣5萬元,此外還在車輛採購和工程招投標中,先後收受供應商和承包商所送港幣共計30萬元。目前紀委的查處已告一段落,深圳市紀委已於昨日將安惠君案全案移送深圳市檢察院處理。
對於受賄數額介紹前後不一問題,深圳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處處長潘曉介紹說,該院白新潮副檢察長報告中所稱的數額只是深圳市紀委移送至該院,且已被該院查實的第一批數額,並非安惠君受賄的全部,因而與紀委昨日公佈的230餘萬元受賄額不相矛盾,其受賄全部數額仍在偵查中。
幹警受賄牽出局長處長
此前的報道稱,安惠君案浮出水面源於在長排村母子被埋事件中,兩棟違法建築系羅湖公安分局幹警所建,深圳相關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安惠君的問題。
但深圳市紀委昨日的通報稱,安惠君案源於羣衆對羅湖公安分局個別民警在一案件偵辦工作中有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問題的舉報,深圳市紀委在深圳市檢察院、深圳市公安局的配合下,自今年8月2日起對羣衆舉報問題進行調查時,發現時任深圳市口岸辦副主任的安惠君在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局長期間有受賄的重大線索,並經查實,安惠君確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已涉嫌構成犯罪。
查處安惠君案還牽出羅湖公安分局兩名幹部。據查,羅湖公安分局指揮處處長廖漢平有貪污公款和受賄問題,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劉仁成在任羅湖公安分局政治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的問題。經深圳市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廖漢平、劉仁成開除黨籍,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其相應政紀處分。因兩人已涉嫌構成犯罪,深圳市紀委也將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據深圳市檢察院相關人介紹,目前兩人已被採取強制措施。
工程招投標一人作主
在分析安惠君的墮落軌跡時,深圳市紀委通報認爲,其根源在於放鬆對自己的嚴格要求,漸漸喪失一個黨員幹部的修養,將權力變成個人謀取錢財的工具,最終墜入腐敗的泥潭。
“作風霸道、遇事蠻橫、隨心所欲”,深圳市紀委在通報中對安惠君的形象作出如此描述,並認爲是其問題要害。通報中稱,安惠君目無組織原則,上級的會議想參加就參加,上級的指示和部署,合意就執行,不合意就置之不理。在班子內部也是大權獨攬,一手遮天,幹部人事、工程招投標等重大問題都是她一人說了算,甚至在班子內部有重大意見分歧時,也不允許班子其他成員保留不同意見,強迫他人接受她的意見。
安惠君所涉受賄中有不少來自羅湖公安分局內部。深圳市紀委在對安惠君工作作風分析時認爲,正是由於安惠君大耍權威,致使羅湖公安分局一些幹部走上違紀違法道路,其所作所爲也嚴重敗壞隊伍風氣。
在羅湖十年未受應有監督
安惠君問題多多,但是,自1993年任羅湖公安分局副局長至2003年6月任深圳市口岸辦副主任,在羅湖任職達10年之久。深圳市紀委分析安惠君的問題認爲,安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沒有受到應有的監督約束。
深圳市紀委以安惠君案爲典型通報要求,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必須充分認識到監督是一種愛護和保護,始終將個人置於組織和羣衆的監督之中,要帶頭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問題議事原則,凡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額資金調動,必須經過集體研究討論決定,決不能個人獨斷專行。各級黨組織也要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經濟責任審計和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等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改進監督辦法,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性賄賂問題並未提及
媒體此前的報道中,對安惠君接受男警員性賄賂問題進行報道,並引起軒然大波。主辦安惠君案的深圳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處處長潘曉在迴應媒體的提問時,也稱性賄賂問題不屬於檢察院的偵查範圍,未進行調查也未有證實。
在深圳市紀委昨日的通報中,並未提及安惠君接受性賄賂的個人作風問題,在通報中也未對其個人道德作風問題進行介紹或描述,也未就這個問題作出迴應。
深圳市紀委通報
經深圳市紀委查實,安惠君在1996年至2003年任羅湖公安分局政委、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多名相關人員所送錢物,共計人民幣167.8萬元,港幣24萬元、美金1000元,實物摺合人民幣5萬元,此外還在車輛採購和工程招投標中,先後收受供應商和承包商所送港幣共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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