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候選人之一陳水扁雖遭槍擊,但僅腹部受傷而已,與規定“總統”死亡才得停止選舉要件不合。槍擊事件後,雙方各有因應方法及策略,最後仍待選民以投票表示取捨,因此國親主張競選對象散佈煽動,臺“中選會”未採取停止選舉等措施,不可採信。
二、就程序而言,“中選會”前主委黃石城無權停止選舉或改定投票日期。
三、“3.19槍擊事件”後,選民或各投開票所並無不能投票或開票的不可抗力情事。國親並未以書面提出變更投票日期申請,國民黨主席連戰曾呼籲大衆踊躍投票;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雖曾於內部會議中主張停止選舉,但遭否決。
四、有關“公投綁大選所生問題”爭議,這些投票所經調查雖誤用名冊,但並未使選民未能領票,不僅未誤發給無選舉權人,也無多發或少發情事,均不影響選舉結果。另外,“公投與大選”合併舉行,並未違反祕密投票原則。
五、有關選舉人名冊,國親律師當初於閱覽選舉人名冊時,主張有90多萬筆違法筆數,但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指明,經覈對後,有瑕疵的發放選票筆數僅3700多筆,不影響選舉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