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7日,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日前,市政府轉發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規劃綱要》,並開始實施。
在《綱要》中規劃,到2007年末,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建立起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爲主要內容的養老保險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201.5萬人,參保率達到97%;所有區縣初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村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凡被徵用土地的農民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等各項保障制度和政策相互銜接,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水平多層次、覆蓋全市城鄉居民、管理服務社會化。而且爲了抓好社會保險的擴面與費用徵繳,今後工商、稅務、勞動保障等綜合部門將通力協作,新建企業申辦工商執照時,同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養老保險:全市推行企業年金制度
今後本市要將養老保險覆蓋面擴大到各類所有制的企業,重點抓好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在全市推行企業年金制度,並鼓勵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綱要》中規劃,本市將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合理確定繳費比例和待遇標準,2005年起在全市實行。將養老保險現行政策中繳費年限滿15年的退休職工基礎養老金不與繳費年限掛鉤的做法,調整爲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職工,每增加一年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增加一個百分點。鼓勵企業在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允許企業按工資總額4%的比例稅前列支。並鼓勵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逐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本市還將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養老保險現行的統賬結合、現收現付的基金運行模式,建立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模式。本市還將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適時提高失業人員待遇
《綱要》中明確,本市將制定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及其僱工參加失業保險辦法。完善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人員保障水平。
今後將按照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和履行繳費義務與享受權利掛鉤的原則,適時提高失業人員待遇,進一步完善本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期間的基本醫療補助辦法,定期調整失業人員門診醫療補助金標準。完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辦法,對於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等多種渠道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企業進行的轉崗培訓,給予再就業培訓補貼;對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並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給予一次性的職業介紹和就業培訓補貼;將失業登記的大中專畢業生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免費提供職業介紹並給予就業培訓補貼。通過積極的失業保險政策,縮短失業人員失業週期。
工傷、生育保險:落實工傷險實施生育險
《綱要》中規劃,本市將建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工傷保險制度,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研究制定靈活就業人員及進城務工人員工傷保險辦法,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人員,督促用人單位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根本上解決這類羣體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後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問題,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辦法。在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發病率和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調整下一年度繳費比例。
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生育保險實施方案,制定好各項配套政策,研究確定相關經辦業務流程,儘快在全市實施生育保險制度,並根據運行情況及時完善。
醫療保險:推行大病統籌完善醫保體系
《綱要》中規劃,本市將妥善解決特殊人羣的醫療保險待遇問題,重點解決民政部門代管的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軍隊無軍籍退休人員、 2003年 7月 1日以前在街道和職業介紹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國有集體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問題。積極推行困難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制度,使所有困難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都參加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建立城鎮居民合作醫療制度,由市政府制定城鎮居民合作醫療辦法,以區縣爲單位組織實施, 2005年在全市推開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醫療保險辦法。積極推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從2005年開始,對依法被徵用土地的農民,統一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就業後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今後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保險統籌、城鎮居民合作醫療的人員,都應參加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由參保人個人按全年一定的標準繳費,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至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大額醫療保險救助。
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社會醫療救濟基金,對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員,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於法定最低標準以及由於遭受自然災害等原因使生活一時無法維持的人員和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人員實行社會醫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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