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南省婁底市委助理巡視員、雙峯縣委書記朱應求因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日前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2年1月,朱應求利用其擔任婁底地區(現爲婁底市)工商局局長,雙峯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在工程承包、工作調動、幹部提拔、處理糾紛、減免稅費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82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2萬多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摺合人民幣232萬多元,共計人民幣345萬多元。此外,朱應求還指使雙峯縣財政局個別負責人挪用財政資金75萬元供一傢俬營企業使用,尚有73萬元未歸還。
2004年8月30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決定執行朱應求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朱應求挪用公款罪,一審法院認爲朱應求給雙峯縣財政局負責人打招呼,將財政資金75萬元供私營企業曙光公司使用,經過了財政局集體研究,朱應求的行爲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朱應求指使他人將雙峯縣財政局公款借給私營企業使用,應構成挪用公款罪爲由提出抗訴。朱應求也提出上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朱應求利用擔任雙峯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給縣財政局個別負責人打招呼,先後兩次挪用公款共計75萬元給私營企業使用,沒有經過縣財政局集體研究,其行爲符合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特徵,構成共同挪用公款罪。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宣告終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朱應求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朱應求受賄所得以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共計人民幣345萬多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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