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29號國務院令,頒佈《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新華社受權播發這個條例。
《條例》共分四十八條,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中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複製權等權利人難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權利,可以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集體管理。
《條例》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條例》規定,權利人可以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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