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開場子,不參賭的賭頭
2004年7月至9月,賭博組織者鄭洪福、周忠華夥同章冬山在轉塘鎮村口村梨園、雙流石礦、夢湖山莊等地開設賭場,並物色方春根、沈旭輝負責接送參賭人員。面對賭場上大把大把贏錢的莊家,他們從不眼紅,只在賭博場上拋資抽頭獲利。參賭人員成建福、陳長峯、朱國民、馮曉炎等人就成了他們獲利的搖錢樹。
案發後,這個股份制賭博集團共計開設賭場達60多場,上千人次聚衆賭博,鄭洪福等人從中獲利200多萬元,其中最多一次獲利822000元。鄭一人分得贓款50多萬元。
檔次最高,最有錢的賭場
輸掉50萬元不算輸,輸了100萬元纔算輸,這是專案組民警查獲33歲的陳小根開設的第四大股份制賭博集團,也是最有錢下賭注的場子。
曾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陳小根,2003年在富陽開賭場時,贏進了500多萬元。回到家裏後,他發誓要開一家一流而且規模最大的賭博場所。陳小根辦起賭場後,他有一個特點,要看參賭人員的經濟來源,參賭人員一般具備百萬富翁,而且必須要帶上幾萬元賭資,才能進入賭場,所以陳小根開設的賭場參賭人員素質特別高,檔次也是最高的。他組織的50多名參賭人員,均是做生意的老闆,丈夫辦工廠在家當上富婆的女人,還有天天進入賭場的賭神。在這裏,最少賭注是5000元,莊家一次贏上10多萬元均不足爲奇。
賭頭黃金祥非常奢侈,每天要抽3包中華香菸,住賓館,下酒店,他每天的開銷不少於1000元。2004年12月24日的晚上,黃金祥在江城路上的一家賓館裏,被專案組人員緝拿歸案。
這夥賭徒,有時明知自己是一個空麻袋,但爲了裝成一副闊老闆,在娛樂場所痛玩一次,臨走時,總要慷慨地塞給“媽咪”1000元的好處費。死要面子的賭徒周文貴,一次,當其輸光了錢退出賭場時,剛好接到了一個“媽咪”的電話,要其來熱鬧一下,周文貴二話沒說,就讓“媽咪”幫其送30只花籃給某小姐。事後,他借了一萬元高利貸去支付6000元的送花籃費用。
賭博埋下社會治安隱患
據辦案民警介紹,被查獲的四大股份制豪賭集團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賭博分子用麻將牌以“筒子功”形式賭博;賭博場所多設於農村偏遠石礦、茶室、竹林等處;賭博團伙組織嚴密,交通、通訊工具先進,每次賭博時間、地點都是臨時通知,並組織成員安排工作人員專車定點接送;賭博期間有專人望風把哨,有時甚至直接將望風人員安排在當地派出所的門口;賭場中,有專門人員以一天5%的利息放高利貸爲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聚衆組織者對做莊人員贏利金額提取5%以上的高額抽頭費;一旦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組織者便會對其使用威脅手段或者暴力方式,迫使欠賭債的人或其家人償還高額債務。
警方通過對該類案件的偵辦,再一次揭露了賭博行爲產生的嚴重危害後果:一是由於賭博贏利時收益快,使得人們不勞而獲的思想不斷膨脹,吸引越來越多的青少年、女性加入賭博隊伍,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二是由於賭場高利貸的存在,許多參賭人員爲了賭博、還債出現賣房賣地換錢賭博的現象,有的發展到家破人亡、妻離子散、親友反目的地步,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形成惡性循環,埋下社會治安隱患;三是賭博組織者常爲了搶地盤、爭面子,置法律於不顧,極易引發各類嚴重刑事案件,同時由於放貸人員對債務人進行暴力逼債,都將直接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西湖警方從調查中發現,如此大的賭博,主要是上泗地區隨着拆村建居的推進,許多農民已獲得土地徵用款,無業在家後,從小賭開始漸漸地變成上萬元的賭博。前幾年,西湖公安分局每年處罰的賭博人員只有400餘人次。到了2004年,該局查處的賭博治安案件多達700餘起,被治安罰款的人數高達2300餘人次,治安拘留600餘人,勞動教養9人。據悉,被處罰者中,本地人佔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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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本條是關於賭博罪的規定。
“以營利爲目的”,是指以獲取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爲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因此,雖有賭博行爲,不以營利爲目的的,不構成賭博罪。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爲業”三種行爲爲限。其他普通賭博行爲,不構成犯罪。“聚衆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爲。這種人俗稱“賭頭”。“以賭博爲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爲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爲。“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法: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與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者直接參與賭博,如設置遊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僱傭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博老闆或合夥開辦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僱員不屬於開設賭場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規定:有賭博或者爲賭博提供條件行爲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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