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漏洞
從有關部門記者也瞭解到,地下錢莊交易仍舊是資產外轉外逃的渠道,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爲在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人們有一種擔心人民幣貶值的心理,想換取美元保值。(而實際上從1994年以來人民幣一直保持穩中有升的走勢。)另一方面在監管部門堵住了貨到付款和信用證項下騙購匯後,不法分子受利益驅動,將目光轉向了外匯黑市,從而滋長了地下錢莊這一金融毒瘤。
監管部門在打擊地下錢莊的過程中發現,這些地下錢莊都有着良好的“市場信譽”,成爲一種職業化的非法買賣據點。他們有着固定的地點、固定的客戶和穩定的資金來源,再加上長期經營,使其“市場信譽”不斷提升。在這種信任的前提下,不少客戶都已不再採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而是通過電話敲定交易數量後,先將資金匯到地下錢莊,交易雙方根本不需見面,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專家指出,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雖然名義上很嚴,但有不少是程序性的審批或覈准,效果不盡理想;雖然對銀行結售匯的監管在不斷改進,但對通過銀行進行的直接外匯收付監管依然存在不少空白。近年來內地通過各種優惠政策引進的外資每年在400億美元左右,而內地通過地下錢莊流出境外的資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
缺乏實施細則難以打擊非法財產外逃
“開正門、堵邪路”是央行發佈《暫行辦法》的初衷,然而,外管部門一位相關人員表示,該辦法缺乏實施細則,執行中存在相當難度。
某市外管部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訴記者,幾天前他曾接待了一位聲稱爲哥哥前來辦理房屋變現換匯的人士,可當他審查時發現,這位人士所持的財產證明文件有造假之嫌。“我們這兒是小城市,他哥哥曾是這兒的‘名人’,大家都清楚這個家庭的底細,他哥哥沒有這樣的房產。”這位外管部門的人士說,他當時就很懷疑,所以拒絕爲他辦理,事後他了解發現,這位弟弟要送子女出國讀書,於是假借哥哥的名義騙匯。“幸好認識當事人的哥哥,要不可能就讓他得逞了。”
省外管局相關人士也向記者表示,《暫行辦法》出臺雖然首次爲個人合法財產的轉移提供了合法的通道,但缺乏實施細則,難以有效打擊非法財產藉機外逃,保障合法個人財產順利外轉。他們總結的結果是:
其一,對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的真實、有效性難以確定。如: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等紙製複印單據易僞造,真實性無法鑑別;對個體私營者來說,個人和公司不分,移民財產可能是多年積蓄(如公司盈利),他的證明文件如果是本公司出具的話,實際上是自己給自己開證明,金額大小沒有約束,對外匯局來說,這種證明沒有任何實際效力。
其二,對以前年度出境移民是否可以申請財產匯出未作明確說明。《暫行辦法》僅規定“移民可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但對於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移民身份的居民是否可以申請資產外移未作出明確規定。
其三,“問題財產”難以界定。根據《暫行辦法》,對“司法、檢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涉及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不予受理,但是從審覈的角度看,哪些財產被定位“問題財產”,外管局事先並不知情,難以確定申請人財產是不是“問題財產”。
其四,未規定分步匯出期間收益的處理。按照規定,移民必須一次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20萬元以下的可以一次匯出。對分步匯出期間產生的收益,移民無法再次申請匯出,這部分收益如何處理,文件沒有明確規定。
外管局有關人士建議,儘快制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提高可操作性;另外加強與公安、檢察、房管等部門的協調,減輕外管局的審覈壓力;對審覈時尚不屬於“問題財產”已轉移到境外,經過一段時間後被司法機關定性爲“問題財產”的追繳,應建立平衡制約機制,將國家遭受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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