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陳平涉嫌故意殺人、私藏彈藥、收受賄賂案,19日在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陳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今年48歲的陳平,原系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秦都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04年1月17日,陳平因涉嫌私藏彈藥罪被依法逮捕。在此之前,咸陽市秦都區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同意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後,又許可對其進行審判。
法院審理查明,陳平因與其妻汪玲感情不和,於2003年9月28日晚將安眠藥溶化於水杯中,讓汪玲服下。9月29日4時許,陳平見汪玲已熟睡,便找來繩子將汪玲手、腳捆綁後,用刀在汪玲的胸、腹部刺了21刀,致其死亡。作案後,陳平僞造了現場,丟棄了作案工具,於當日7時40分上班。陳平在其家中私藏軍用子彈104發,2003年9月29日,被公安人員在勘查現場時發現並提取。
2002年7月底,秦都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在調查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西蘭路證券營業部涉嫌挪用股民資金案線索時,西部證券咸陽市西蘭路營業部經理樊某爲了使秦都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停止對其營業部的調查,便託張某向陳平說情,並許諾給陳平40萬元。2002年8月7日,陳平將在西安調查西部證券咸陽市西蘭路營業部案件線索的辦案人員叫回,並安排了新的案件線索讓他們去調查。之後,樊某委託張某給陳平送去了40萬元,致使對西部證券咸陽市西蘭路營業部的案件調查不了了之。
法院審理認爲,陳平的上述行爲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私藏彈藥罪和受賄罪,故作出上述判決。同時,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還判決對陳平收受的40萬元賄賂款,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追繳;並判決陳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玲之母姚桂珍經濟損失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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