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及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不執行或越權修改重大規劃等,其行政首長將被問責。在19日召開的第四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體(擴大)會議上,《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獲原則通過。
海南日報報道,根據《規定》,我省行政首長問責的主體爲省人民政府,問責的對象爲省政府所屬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
問責範圍是行政首長問責制的核心。《規定》從政府依法享有的決策、執行、監督三項基本權力出發,按照行政權力運行的內在聯繫,結合行政權力實際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列舉了行政首長應當被問責的範圍,其中包括決策失誤、違法行政、執行不力和效能低下、疏於管理和處置不當等四類情形。
《規定》規定了問責啓動、調查處理及申訴複查等程序制度。一是根據有關信息來源,發現有關行政首長可能有應當問責情形的,省長可以責成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或者監察廳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覈實。二是調查覈實工作應當在60日內完成,形成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長。三是省長接到調查報告後,可以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或者省長辦公會議討論,作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四是被問責的行政首長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訴。信息來源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署名的舉報和申訴、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等。
爲了保證問責制度的嚴肅性,《規定》規定,被問責的行政首長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提請任免機關免去其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在問責方式方面,根據行政問責的內部監督性質和行政首長所負責任的情況,《規定》第十條規定了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等六種問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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