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公佈了政府部門錄用公務員的全國統一體檢標準,首次對公務員體檢健康標準予以明確限定。
這次頒佈的新標準取消了在身體、外貌方面的具體規定。並明確,肝炎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擔任公務員。另外,婦科病、色盲等多種疾病在新標準中也都沒有被作爲錄用爲公務員的限制條款。
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王羽:這次規定了50多種疾病不能錄取爲公務員,比以前地方的標準有所放寬。
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2004年十一月十五日關於面向社會第二次公開徵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意見的公告:
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就《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在兩部網站上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9月8日至9日,兩部共同在上海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對網上徵集的意見逐條進行了深入論證,進一步對標準修改、完善。爲集思廣益,兩部決定就修改後的體檢標準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爲11月15-25日。人事部、衛生部對廣大網民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的熱切關注並積極提出意見表示感謝,希望在這次徵求意見中能夠繼續予以支持,踊躍發表意見。
E-mail:tijian@mop.gov.cn
附:1.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網上徵集意見的說明
2.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網上徵集意見的說明
8月1日至8月31日,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就《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以下簡稱通用標準)在兩部網站上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8月31日,兩部指定的郵箱共收到社會各界反饋的有效電子郵件3162封,涉及乙肝、視力、結石、性病、艾滋病、心臟病、內分泌疾病等25個方面。徵求意見期間,還收到社會對通用標準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書面來信56封。此外,還有許多人通過電話表達自己對通用標準的意見。從收到的郵件分析來看,公衆對標準給予了充分肯定,特別是對社會關注的幾個問題,如乙肝病原攜帶者、身高、體重、殘疾等,絕大部分意見認爲標準處理的比較科學合理,希望能夠儘快出臺。但也有網民提出了不同意見。9月8日至9日,人事部與衛生部共同在上海召開了論證會,邀請15名醫學專家和2名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會議。會議對網上徵集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論證,尤其是對乙肝、結石以及性病艾滋病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在吸收網上意見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標準中有11條,17處作出了修改。現就網上反映的主要意見說明如下:
一、關於“建議取消乙肝兩對半檢查、只檢查肝功能,認爲急慢性肝炎治癒時間的規定難以操作,將兩對半檢查結果作爲個人隱私保護”的意見,有三種認識:一種意見認爲乙肝兩對半不需要檢查,但考慮到只檢查ALT、AST不能有效地測查肝功能,且使用藥物可以降低ALT的指標,建議在血生化中增加膽紅素代謝功能和血清蛋白質測定檢查。另一種意見認爲,乙肝兩對半檢查還是要保留,否則無法確定肝炎病人。第三種意見建議將乙肝標準表述爲“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如何確定肝炎可以在實施細則中規定。經研究,通用標準修改爲“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主要考慮: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將病毒性肝炎列爲乙類傳染病,從身體條件來說,肝炎病人也無法適應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攜帶者,不是肝炎病人,應視爲合格。對於保護個人隱私的意見,不屬於通用標準的內容,可以在體檢通知中對保護個人隱私提出要求。
二、關於“建議對色盲是否合格的情況加以說明,明確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的含義,認爲雙眼矯正視力低於0.8的規定過於嚴格”的意見,專家認爲,如果矯正視力還不能達到0.8,意味着伴有嚴重的眼疾,發展下去會導致失明。通用標準沒有對色盲作出規定,意味着職位如果沒有特殊要求即爲合格。經研究,標準修改爲“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即只要有一隻眼睛矯正視力高於0.8就爲合格。
三、關於“膽結石比較常見且容易治癒,以反覆發作爲標準過於嚴格”的意見,專家認爲“反覆發作”提示對那些靜止無症狀的結石患者,合格,實際上是對這部分人羣的保護。但在現實中確實存在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經研究,修改爲“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結石,不合格。”
四、關於“非淋菌性尿道炎易於治癒且不一定通過性途徑傳播,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合格的規定與現行政策衝突”的意見,專家建議只保留淋病等經典性病,刪除非淋菌性尿道炎及艾滋病病毒攜帶者不合格的表述。修改爲:“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五、關於糖尿病是否應視爲合格的問題,網上意見並不多,上海會議作了專門討論,專家認爲糖尿病是進行性疾病,如果20歲左右患糖尿病,通常是一型的,較爲嚴重且糖尿病的併發症很多。另據專家介紹,糖尿病診斷出來時胰島素一般已衰減到50%,6年後會衰減到20%,10%意味着胰島素的分泌爲零。標準維持了原來的表述。
六、關於“有些先天性心臟病並不需要手術,也不發展,應視爲合格,克山病屬於心臟病的範圍”的意見,專家研究後採納了這個意見。
七、關於“原發型肺結核應爲原發性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應爲繼發性肺結核”的意見,專家研究後吸收了這個意見。
八、對於“膽囊切除後是否合格”的詢問,專家認爲通用標準沒有規定,即爲合格。
九、對於“建議放鬆血壓標準,對單純高血壓而無其它併發症的人員或者對1級高血壓患者可視爲合格”的意見,專家提出,對於血壓標準,國際上的趨勢是從嚴,即呈現“收”的傾向,如果年輕人血壓處於臨界點,是非常危險的。高血壓屬於慢性病,時間長,預後差。通用標準未作變動。
十、關於“多囊腎不影響工作,且有輕重之分,建議區別對待”的意見,專家提出,多囊腎無法治癒,且肯定是發展的,目前醫學上無法確定輕重程度。
十一、關於“慢性支氣管炎、哮喘不足以影響公務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意見,專家提出,慢性支氣管炎、哮喘非常嚴重,一旦發病通常都是致命的。
十二、關於“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難以判別”的意見,專家認爲,精神疾病只能依靠病史,但作爲通用標準,對精神疾病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十三、關於“聽力標準以耳語爲依據不科學,建議明確具體分貝數和標準偏高”的意見,專家提出,明確具體分貝數要求在檢測中須有儀器輔助,一般縣級醫院無法達到。另,如果低於標準的規定,平時交流也很困難。
十四、關於“面容毀損或有大面積疤痕,羅圈腿等是否合格”的詢問,專家認爲標準沒有作出規定,如果職位沒有要求應視爲合格。
十五、關於“肢體殘疾、侏儒症是否合格”的詢問,專家認爲肢體殘疾本身並不是標準,是否合格應基於職位要求,同時刪除了侏儒症不合格的表述。
十六、關於“膽囊息肉比例較高,應予以重視”的意見,專家提出按照通用標準,也是合格的。
十七、關於“重度狐臭者影響交往,應受到限制”的意見,專家意見不予考慮。
十八、關於“建議把心理健康列入體檢項目之一”的建議,專家認爲,目前沒有操作性。
對於網上提出的其他建議和意見,專家也進行了認真研究。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鐘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條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
第十五條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大動脈炎、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條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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