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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專項行動將區分賭博行爲和羣衆娛樂活動,對羣衆帶有少量彩頭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行爲查處 |
針對羣衆關心的賭博行爲和羣衆娛樂活動如何區分的問題,公安部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作出瞭解釋:
1、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羣衆娛樂以休閒消遣爲目的。
2、從主體上看,羣衆娛樂多是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
3、看是否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爲業”三種行爲爲限。“聚衆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爲。“以賭博爲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爲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爲。“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羣衆娛樂不存在從中抽頭獲利。
4、看彩頭量的多少,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衆接受的消費水平而定。
有關部門正積極研究和制定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將對網絡賭博犯罪的認定、賭資範圍的界定、賭博違法行爲與羣衆娛樂活動的界限區分等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有望近期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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