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明軍: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偷稅罪、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罰金1350萬元。
李永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偷稅罪、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800萬元。
張明霞、張儀、劉鄭蘭、丁麗娟:窩藏罪,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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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覈制度,是指審查覈準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規則。
《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覈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的案件,經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後,須先經高級人民法院複覈同意,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如果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本報記者對話“公檢法”
審判長:工作量太大
9時40分左右,審判長朱建英宣讀完判決書,對身旁的工作人員說:“工作量太大了!”記者本想採訪朱建英,被其委婉拒絕,稱法院有紀律,不能隨便接受採訪。
前天下午,本報記者曾與朱建英有過短暫接觸。他說自從開庭以後,他們基本上就沒有好好休息過,隔兩天就來一趟鄭州,就相關問題詳細審查。
由於本案極高的關注度,朱建英不肯透露其他內容,但從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檢察院起訴書公訴內容的對比,尤其是對“涉黑”和7起命案的認定,我們不難看出,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的“證據鏈”還是相當確鑿和紮實的。
在記者即將離開時,書記員匆匆過來向朱建英彙報,稱被告人穆忠不肯簽收判決書。朱建英說,如果拒不簽收,在備註欄寫明原因即可。
公訴人:判決結果比較客觀
宣判結束後,記者問公訴人對判決結果有何意見,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公訴人只是搖頭,說“無可奉告”。另一位公訴人說:“領導有規定,不準接受採訪”。
隨後,記者在一公訴人的稿紙上看到,上面記錄了十多個被告人的名字,其中宋留根、馬獻洲、郝洪山等七八個被告人的名字上都畫着“x”。
記者後又聯繫上本案的另一位公訴人。他透露,本案一案套一案,各被告人之間證言相互印證,“證據鏈”相當紮實,審理過程也比較公正。因此,判決結果還是比較客觀的。
同時,他還說,根據我國法律,即使被告人簽收判決書時註明“不上訴”,但只要沒有過10天上訴期,被告人完全可以提起上訴,這是他們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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