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一般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務人員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於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給予罰款處罰,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記者:醫務人員非法進行性別鑑定,是否觸犯了刑律?
趙:對情節嚴重的醫務人員非法爲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行爲無法以犯罪論處。由於醫務人員通常都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他們非法爲孕婦鑑定胎兒性別,既不具備構成非法行醫罪和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主體要件,也不符合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客觀特徵,不能按這兩種罪定罪處罰。這種行爲也不可能具備醫療事故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條件,因而也不能以這三種犯罪論處。因此,根據目前刑法的規定,醫務人員非法爲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行爲無論情節多麼嚴重,都無法以犯罪論處。
建議修改刑法打擊非法性別鑑定
記者:對於是否要在刑法中規定打擊非法鑑定胎兒性別的問題,法學界有不同爭議,想聽聽三位專家的意見。
趙:建議從兩個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一是修改刑法第336條,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以及雖然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但超越有關部門覈准的執業範圍、執業類別或執業地點,非法開展執業活動的人都納入這類主體的範圍,以解決目前對情節嚴重的醫務人員非法鑑定胎兒性別和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爲無法進行刑事追究的局面。二是在非法行醫罪法條中將該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明確列舉出來,並將非法爲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行爲納入其中,以增強刑法關於非法行醫罪規定的可操作性。
韓:建議在《刑法》中增加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爲的條款,依照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對於國家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醫療單位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財物,爲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應依照貪污罪賄賂罪從重處罰。
莫:在刑法上可以考慮增設相應的犯罪條款來進行打擊,但是打擊的範圍必須要合適,力度也應當適中,切忌不當地擴大刑法的懲罰功能。
記者:綜合三位的觀點是,及時修改刑法,加大打擊非法性別鑑定力度。但刑法只是懲治危害社會行爲的最後手段,並非主要手段。遏制非法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爲,還應當通過開展優生優育的宣傳教育,加強相關行業管理,以及消除促使公民選擇生男孩的社會原因來實現,而不能指望僅僅通過將這兩類行爲犯罪化來達到目的。
地方立法
湖南——立法禁止選擇性別生育
來自湖南省計生委的消息,湖南省目前已啓動《湖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草案)的立法程序,該規定不久將頒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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