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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爲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維護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人事局和市總工會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辦法》,並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本市事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設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本單位工會代表、職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組成。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範圍都包括哪些呢?據介紹,因建立、變更、終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調解的其他人事爭議都應該受理。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不再受理。
另外,《辦法》規定,調解委員會應當在申請人提出調解申請後的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調解委員會調解人事爭議,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調解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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