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交管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發生在通州的機動車撞騎車人案中“騎車人負全責”的事故責任認定有誤,通州交通支隊適用法規條款不當,貨車司機在公路上超速行駛被判定要承擔部分責任,因此騎車人不應負全責。至此,新交通法實施以來經媒體報道的北京首張機動車“免責單”將要被收回。
8月30日7時20分,在通州區通胡南路一公司前,騎車人米從相斜穿郊區公路,被賈金華駕駛的車號爲京G/L2407的藍色輕型普通貨車當場撞死。通州交通支隊調查後,以騎車人未靠右側通行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貨車司機駕車無違章行爲爲由,認定騎車人米從相承擔全部過錯責任,司機賈金華不承擔責任,並於10月2日向雙方當事人宣佈了認定結論。
經調查,該事故發生路段道路全寬8.4米,兩側劃有機非分道線,賈金華駕駛藍色輕型普通貨車由東向西以每小時59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米從相騎自行車在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從同方向一輛行駛的大貨車尾部出來駛入道路左側,與賈金華駕駛的藍色輕型普通貨車迎面相撞,藍色輕型普通貨車前面中部與米從相自行車前輪及身體接觸,造成米從相死亡。
賈金華駕車超速行駛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中“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爲每小時30公里,公路爲每小時40公里”的規定,事發路段應爲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郊區公路,限速爲每小時40公里,因此賈金華駕車超速行駛的過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而米從相騎自行車未靠右側通行,其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57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規定,米從相騎自行車駛入道路左側的過錯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針對下一步的責任認定,北京市交管局已經責成通州交通支隊進一步調整重新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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