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昨天就春節加班支付工資作出解釋:在7日春節長假中,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節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用人單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2日到15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有關部門規定,如果勞動者在春節期間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資,可以通過撥打24小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熱線——12333進行投訴(春節無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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