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8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件。
原告方是河北宣化四方鋼鐵冶煉有限公司,被推上被告席的是張家口市公安局。四方公司在訴狀中要求撤銷張家口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沒收其200萬元“非法所得”的行政行爲。
這是一起由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案引起的案中案。據悉,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被當事人以行政行爲違法爲由告上法庭的行政案件,實屬罕見。
尤其令人關注的是,此案中涉及的200萬元款項,由補交稅款到沒收非法所得,再到刑事涉案款,公安機關對其定性一再發生變化,由此引發了人們對公安機關經偵權力邊界的質疑與爭議。
追繳稅款:“不交200萬稅款就送拘留所”
四方公司是劉建平、孫佔梅夫妻經營的一傢俬營企業。其前身是國營企業,因長年虧損,瀕於破產。2000年7月,劉建平夫婦應張家口市經貿委的要求投入資金進行生產設備更新,將該企業扭虧爲盈,成爲當地的納稅大戶之一,現有職工1000餘人。
四方公司生產所用的主要原料爲焦炭。從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遼寧省遼陽市振德機電設備公司先後爲四方公司供應焦炭價值2000多萬元,四方公司從振德公司和遼陽恆嘉五交化公司共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98份,合計抵扣稅款330餘萬元。
問題就出在這筆發票上。2004年3月4日,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河北省公安廳轉來遼寧省公安廳協查函,要求協查四方公司在這一時期收受這些增值稅發票的有關情況。
張家口經偵支隊先後將四方公司的會計、副總經理李亞兵、總經理孫佔梅帶到支隊接受調查。隨後,將公司的財務賬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扣押。
李亞兵回憶,當時經偵支隊對他提出兩個解決辦法:或將他交遼寧警方,或“罰點錢”。後來經偵隊將李亞兵開的一輛桑塔納汽車頂了20萬元,再交30萬元現金,給他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2004年4月6日,經偵支隊又將李亞兵、孫佔梅傳喚到隊裏。孫佔梅申辯說,公司與對方有真實的貨物往來,不是偷稅行爲。
當晚11時,經偵支隊給孫、李兩人辦理了刑事拘留手續,並稱,“第二天上午10點之前不交200萬元稅款就送拘留所”。
迫於無奈,四方公司辦理了200萬元的現匯,交給了經偵支隊。辦案警察隨即讓李亞兵寫下還款計劃保證書,在10日內將剩餘的100餘萬元稅款交經偵支隊。
之後,支隊讓孫佔梅、李亞兵在《暫緩執行拘留的申請書》上簽字,理由是讓孫經理出來籌款,否則繼續拘留。其後,經偵支隊多次給四方公司打電話,催要剩餘的100餘萬稅款。
200萬稅款如何化身“非法所得”?
接下來發生的一切,使有關這200萬元現款的身世,變成了一個頗具戲劇色彩的謎局。
2004年4月7日,四方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向經偵支隊轉賬200萬元,備註中註明是“補稅款”。
2004年5月8日,經偵支隊電話通知四方公司派人帶上公章到經偵支隊,帶回一份河北省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日期爲4月16日。這上面註明200萬元入賬的名目爲“沒收非法所得”,收款單位是張家口市財政局。由此,以補交稅款名義上交的200萬元,化身成被沒收的“非法所得”。
讓總經理孫佔梅想不明白的是,“經偵支隊口口聲聲要我們交稅款,怎麼回執成了非法所得?稅務局並沒有認定我們欠繳稅款,我也沒有違法經營,何來非法所得?”
當時經偵支隊的解釋是:交到地方財政寫稅款不行,你們拿這個交款回執去稅務局就可以抵扣稅款了。
孫佔梅說,我們公司財務人員拿交款回執到稅務局,但稅務局回答:交到財政的錢不是稅款,只有交到國庫的錢纔是稅款。言外之意,這張“非法所得”回執,不能作爲稅款抵扣。
由張家口經偵支隊作爲非法所得追繳四方公司的200萬元,究竟是稅款還是非法所得?如果是稅款,公安機關是否有權追繳?如果是非法所得,公安機關是否有處罰權?上繳到張家口市財政局的非法所得,能否按稅款處理?
圍繞着此案,一系列問題待解。
據宣化國稅局負責人介紹,他們並未發現四方公司有關虛開增值稅或偷漏稅行爲。該負責人說,按照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偷漏稅由稅務部門稽查,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只有由稅務部門徵收的款,上交到國庫,才稱得上是稅款。其他部門沒有權力征收稅款。”
2004年7月5日,宣化四方公司向張家口市橋西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張家口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張家口公安局經偵支隊沒收其200萬元“非法所得”的行政行爲,返還非法收取的30萬元以及違法扣押的桑塔納車一部。
庭審激辯:200萬元演變爲刑事扣押涉案款是否合法
此次庭審,原被告雙方對張家口市公安局追繳200萬元稅款的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進行了激烈辯論。引人關注的是,此時,200萬元再次變身,成爲刑事涉案款,使此案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2004年12月21日,張家口市公安局作出了《關於糾正經偵支隊沒收涉案款的決定》。
對追繳的200萬元,經偵支隊大隊長喬峯解釋說,經偵支隊將其上繳張家口市財政的行爲屬處理不當,現予以糾正,200萬元爲刑事涉案款,決定予以扣押。待案件處理結案後,再依法處理。
他說,這麼做是“事出有因”,經偵支隊曾向宣化區、張家口市兩級國稅機關提出要求,要對四方公司下達處罰決定,但遺憾的是,在市區兩級機關不作爲的情況下,我們纔對稅款進行了追繳,並將這筆款項轉交到了市財政。他還表示,由於本案尚在偵查當中,不可能退還200萬元,扣押的桑塔納汽車已返還。
對此,原告方代理律師李肖霖認爲,這一改變行爲無法律依據。他說,如果行政行爲被撤銷了,則必須完整地撤銷。必須將200萬元涉案款全部退回原告。
在法庭上,原告方追問200萬元的去向,要求被告出示將200萬元劃到國家財政上的劃款證據。對此,張家口市公安局代理人解釋說,目前這筆款項還沒有退回。由於經偵支隊的主要領導作了調整,此事需要與財政局進一步研究磋商,纔能有結果。
據悉,張家口經偵支隊曾制定績效考覈百分制,其中貢獻分爲:通過艱辛工作給企事業、金融單位、個人挽回經濟損失並自願獎勵支隊的款額,罰沒款,沒收取保候審金,每一萬元一分。2004年10月,經偵支隊罰款搞創收,建辦公樓、家屬樓的行爲,受到公安部督察局查辦。原支隊長黃佔明被免職,調離經偵隊伍。經偵支隊副隊長及三個大隊的大隊長分別受到免職、調離處分。
原告方律師認爲,張家口市經偵支隊一系列行爲都是與法律相悖的。宣化四方公司繳納的200萬元,是以“補稅款”的名義向公安局匯出的。但當時主管稅務局包括張家口公安局並無認定原告有偷漏稅行爲。而當200萬元變成了“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對什麼叫做“違法所得”?是什麼所得?違什麼法?經偵支隊在處罰的時候都沒有明確。況且,法律規定,即使原告出現了偷漏稅款的行爲,補繳稅款和處罰都應該由當地稅務局進行執法。經偵支隊並無對稅務的處罰權利。
橋西區法院表示,將對此案作進一步合議,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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