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局級幹部的腐敗窩案作出一審判決,中國電子器材華東公司前黨委書記陸久生(正局級)、前黨委副書記黃美玉(副局級)和前副總經理屠錦良(副局級)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不等。
1992年12月,華東電子公司出資50萬元成立益愛出租汽車公司。當年,出租車更新過程中產生利潤53萬餘元,屠錦良授意公司財務將其中46萬元做成帳外資金。屠錦良和陸久生商量後,將其中24萬元存入銀行,兩年後陸、黃、屠三人各分得8.2萬元。1998年底,益愛公司以總價584.8萬元的價格將34輛出租車車輛營運權轉讓給百文迎賓公司。屠隨後要求百文公司將協議上的價格改爲567.8萬元,由百文公司提出現金17萬元,中飽私囊。同時,屠還將百文迎賓公司向益愛公司支付的45萬轉讓餘款置於帳外,其中11萬餘元用於發放駕駛員安撫費,其餘私分。2001年下半年,屠錦良在負責清理華東電子公司房產期間,發現公司尚有10餘套存量房,其中有5套住房在公司分房小組帳內沒有登記,遂向陸久永、黃美玉提出將這5套房屋價值90餘萬元的國有資產予以私分,其中陸分得22萬元,黃分得33萬餘元,屠分得價值34萬餘元的房屋一套。此案由上海市檢察院二分院偵查並提起公訴後,法院日前作出判決:陸久永因共同貪污130餘萬元,實際分贓35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黃美玉因共同貪污130餘萬元,實際分贓46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屠錦良因單獨和共同貪污170萬餘元,實際分贓8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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