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4日依法對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克田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克田有期徒刑12年,受賄所得款物依法沒收。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克田在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接受原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另案處理)的請託,爲該公司在辦理轉貸以及涉稅問題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過他人給付的31萬澳元,摺合人民幣1317500元。法院認爲,被告人劉克田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有關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有認罪、悔罪表現,且贓款已被全部追繳,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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