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部督辦、鐵路警方全線出擊偵辦的“12.18”涉槍大案,經過數百名鐵警歷時近一年的輾轉征戰終告偵破,從而打掉了十餘個非法制造、販運、持有槍支的犯罪團伙,摧毀了交叉覆蓋中國大部分地域的販槍網絡,成功切斷了一條從西北地區橫貫中原流向東南沿海的販槍暗道。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以青海省化隆、同仁、尖扎等地爲源頭的製造、販賣自制槍支的犯罪,即呈現發展蔓延態勢。其中最爲突出的是化隆回族自治縣。近年,以青海省爲中心輻射全國各地的“販槍軸心”已經形成,青海省成爲槍源地,製造黑槍參與者衆。蘭州車站派出所所長介紹,這裏成爲槍源地有其歷史原因。該地在解放前曾是馬步方的兵工廠所在地,“制槍業”有羣衆基礎。據犯罪嫌疑人白龍和乙不拉講,在牙曲灘村,幾乎家家都有造槍作坊,造槍甚至成了當地的“支柱產業”。“槍民”白天種地做農活,晚上就進行制槍活動。
從偵破的槍案中販賣槍支的流向看,槍支大多是流向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不僅流向山東省青島、煙臺、淄博各市,也流向了華東、東南、雲貴、川藏、東北地區。一支仿“六四”式手槍成本僅二三百元,在青海購買要花1000元,而販運到青島最高可達15000元。巨大的利潤空間使不法分子鋌而走險。近三兩年,黑槍流入經濟發達地區,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據青島市公安局情報資料庫提供的數據,有記載的涉槍案件多達48起。2004年3月,蘭州市區內發生了暴徒持槍連續搶劫出租車的案件;2004年4月湖北洪湖市發生了一起兩持槍歹徒搶劫一民警中彈殉職的案件;不久前發生在北京的持槍蒙面搶劫珠寶店案,劫匪也是從青海化隆買的槍支。
涉槍犯罪和暴力犯罪緊密關聯,催生了黑惡勢力的滋長;而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暴徒則成爲涉槍犯罪主體。黑槍涉案主要集中在這幾個方面:一是建築房地產業,爲爭項目奪地盤,甚至動武火併;二是桑拿洗浴、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僱傭“看場子”的打手;三是有的私設賭場、賭球和所謂的“博彩業”;四是販毒、吸毒人羣,用於保毒資,黑吃黑;五是在商業區域欺行霸市者;六是少部分私人企業主、暴發戶僱用保鏢。在東南地區一些主要的槍支流向地,黑惡勢力滲透到建築、陶土,礦業,飲食、服裝,娛樂等行業,而槍案催生的“黑社會”也初具形態。
從青海省的槍支流向上看,過去槍支主要販賣到牧區,供牧人打獵;現在主要販賣到經濟發達地區,流入到黑惡勢力當中,這說明涉槍案件的主體、客體已經發生內涵轉移。過去涉槍案件發生得少,槍支殺傷力弱,社會危害性小。而今涉槍犯罪的概念已和過去有本質區別,犯罪主體大多是有黑惡色彩的暴徒綁匪,涉槍的目的是行兇作惡,攫取資財。另外,販槍數量也越來越多,且槍支質量越來越精良,出現品牌化的傾向,具有極強殺傷力。
一個有影響的涉槍大案已偵破告結,但販槍行爲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並未徹底消除。12.18案涉案的168支黑槍,除去警方繳獲108支外,有6支在夜總會和停車場“丟失”,50餘支黑槍隨着持槍人的去向不明而沒了下落,貽害社會的危險仍存在。
針對涉槍案出現的種種新情況,我國刑律對涉槍案件的處罰卻顯得力度不夠。對涉槍案件的處罰至今仍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的標準上,在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中,對於涉槍犯罪處罰過寬,打擊不力,對造槍、販槍、持槍等違法犯罪震懾不夠。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最高刑期爲3至7年,如此刑罰相對於槍支造成的社會危害不相協調,達不到有效懲戒的作用。如“12.18”涉槍案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馬沙力海,1989年因盜竊槍支彈藥被判刑6年,1996年刑滿釋放仍繼續從事涉槍犯罪活動。乙不拉因涉嫌涉槍犯罪在2003年10月被地方警方捕獲,但並未獲得實質性的處罰。
如此說來,調整刑律是加強打擊涉槍犯罪的一個重要手段。販賣槍支、私藏槍支屬於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範疇,如果懲罰過輕,對犯罪行爲制約力差,就起不到有效的懲罰作用。目前涉案地仍槍支氾濫,據報道今年1月1日至13日,西寧警方就又連破3起特大販槍案。何以販槍大案連連,屢打不絕?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懲罰性弱,涉案人根本就不當回事。所以應修改有關法律,加大對涉槍犯罪的懲罰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