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了調整。新華社1月31日播發這一消息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但對獎金徵稅具體的計算方法,公衆尚不太理解。爲此,記者7日採訪了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對這一政策作了解讀。
問:爲何要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徵辦法?
答: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這就產生了兩個問題:一方面,由於沒有考慮獎金的所屬期,加重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有失公平。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單位把獎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發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些單位的年度考覈,不利於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由於只規定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收入徵稅,但未限定政策適用的次數,部分單位多次發放獎金,多次適用政策,導致不同單位之間稅負的不公平,產生了稅收漏洞,使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收入徵稅的政策難以準確落實到位。爲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實現稅收工作聚財爲國、執法爲民的宗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一次性獎金徵稅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問:哪些收入可作爲一次性獎金?是否有時間和次數要求?
答: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覈情況而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覈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都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方法計算納稅。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新的辦法,納稅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論其屬於哪一個年度的獎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辦法計算納稅。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對於全年考覈,分次發放獎金的,該計稅辦法也只能採用一次。
問:現在,社會上對如何按照新辦法進行具體計算,尚有歧見。能否詳細說明?
答:按照新的辦法,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納稅人當月取得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也就是說,如果當月工資高於800元,就直接將獎金除以12後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低於800元,就將一次性獎金收入與當月工資合併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如:一個人某月取得獎金14400元,當月工資爲700元。費用扣除額800元與工資的差額爲100元(800-700),獎金減去這個差額後的餘額爲14300,14300除以12等於1191.67,對照稅率表,適用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25,應納稅額=[14400-(800-700)]×10%-25,應納稅額爲1405元。
如果該納稅人當月工資爲9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額除以12,餘額爲1200,適用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25,應納稅額=14400×10%-25,全年獎金應納稅額爲1415元;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900-800)×5%-0=5元;最後,該納稅人合計應納稅額=1415+5=1420元。
之所以採取上述計算方法,主要是考慮在不違背稅法按月徵稅、便於計算以及利於徵管原則的前提下,結合企業薪酬發放的實際,通過降低適用稅率,適當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
問:按照新辦法,納稅人可得到多少實惠?
答:應該說,這一政策的出臺,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我們仍然舉例說明:假如一個人某月取得一次性獎金12000元,當月工資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規定,單獨作爲一個月收入徵稅,因爲當月工資超過了800元,在計算該獎金的應繳稅款時,不再扣除費用,稅率爲20%,速算扣除數爲375,應納稅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計算,獎金額除以12,其商數爲1000,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25,應納稅款=12000×10%-25=1175元。兩種不同方法計算出來的稅款相差850元。顯而易見,新辦法降低了納稅人42%的稅收負擔。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那種認爲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後的餘額低於法定的費用扣除額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因爲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經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爲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更不能作爲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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