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法院近日對一起“特殊男女關係”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爲“特殊男女關係”不能作爲贈與財產的證據。
女青年秋某曾經是一個職業羽毛球運動員。2001年,29歲的秋某找了一份羽毛球兼職教練的工作,並認識50多歲的臺灣男子鄒某。在近3年的交往中,鄒某和秋某成了不錯的朋友。2004年8月5日,秋某收到了鄒某的一張銀行本票,上面的收款人是秋某的名字,金額是50萬元。8月20日,秋某的銀行賬戶中又多了10萬元錢。這筆錢也是鄒某轉進來的。
9月6日,鄒某一紙訴狀將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秋某立刻返還他60萬元,賠償利息損失2萬元,並承擔訴訟費。鄒某提出,秋某曾經是他的羽毛球教練,經常輔導他球技,他們之間是純潔的朋友關係,所以他對秋某是信賴有加。正是因爲此信賴關係,他纔將60萬元錢交給了秋某,委託她幫忙購買房屋。可是秋某在收到錢款之後,卻沒有將錢用於購房,而是挪作它用。無奈,他只好將秋某告上法院。
針對鄒某的起訴,秋某的律師拿出一個鄒某在賓館開房的證據,對鄒某的起訴進行反駁。他認爲,60萬元完全是鄒某對秋某的贈與。雙方在賓館開房的記錄可證明,雙方存在特殊的朋友關係。正是基於這種特殊的朋友關係,鄒某纔將錢送給秋某,即贈與秋某。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贈與行爲是實踐性行爲,贈與關係的成立以交付贈與物爲準,受贈人實際接受了贈與物,從此時起財產所有權就發生轉移。鄒某因爲自身反悔而要求返還,不應得到法庭的支持。
法院認爲,本案的關鍵在於對60萬元錢的性質如何認定。秋某稱這筆錢屬於鄒某對她的贈與,按照規定,主張贈與合同關係成立的一方應對合同成立的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秋某並沒有證據證明其與鄒某之間有相應的贈與合同關係,而只是想通過證明和鄒某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來推斷雙方具有贈與關係,這種特殊的關係和贈與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法院不能採信秋某的主張。鄒某付給秋某60萬元,這是雙方都承認的事實。對支付款項的用途,應由支付人來決定,支付人要求返還也是合情合法,所以鄒某要求返還60萬元的主張,法院可以支持。不過,對這60萬元錢款引發的糾紛,鄒某也有一定的責任,所以他要求賠償2萬元利息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楊浦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要求秋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返還鄒某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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