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由於其工作性質經常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特別是包括組織機構和公民在內的採訪對象的切身利益而受到社會矚目。因此,對新聞記者證的核發、使用進行規範、嚴格管理也就日益迫切。新出臺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3月1日開始實施,這個新的管理辦法對新聞記者證的申領、發放、監管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規定,其中突出強調四方面的要求以強化管理,記者走訪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對此作了簡要說明。
第一、按照“統一核發、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新聞機構對新聞記者證核發、管理各工作環節的職責。其中,特別強調了各新聞機構對所屬新聞採編人員記者證的管理職責。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其中,中央單位所辦新聞機構採編人員申領記者證,要經主管部門審覈資格條件後,向新聞出版總署申報、領取;省和省以下單位所辦新聞機構採編人員申領記者證,要經主管部門審覈資格條件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將負責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記者證的審覈發放工作,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進一步明確了新聞記者證的發證範圍和申領資格。新的管理辦法規定,申領新聞記者證,必須是新聞機構內從事新聞採編業務、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具備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採編從業資格的人員。新聞機構中從事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採編崗位的工作人員、爲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節目的兼職工作人員(含通訊員、黨政機關公務員)等一律不發放新聞記者證。
同時,針對當前新聞單位不斷深化體制改革,用人機制發生變化的新形勢,新辦法突破了原來只給在編人員發放記者證的限制,規定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的非在編新聞採編人員也可申領記者證,不過,要求正式簽有聘用合同、從事新聞採編工作且連續聘用時間已達一年以上。
第三、實行新聞記者證年度審覈制度,未經年檢的新聞記者證一律註銷。新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今後,新聞記者證將每五年統一換髮一次。
第四、加大對記者證申領和使用中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新聞機構爲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持證新聞記者從事經營性業務等違規行爲將作爲處罰重點。此外,新辦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制作、發放用於新聞採訪活動的證件。對非法仿製、僞造、假冒新聞記者證的組織或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利用假記者證進行非法活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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