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記者證是在新聞採訪活動中證明新聞記者合法身份的證件,新出臺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明確指出,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採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也要求採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在新聞採訪中主動向採訪對象出示。
新聞記者是輿論宣傳工作的生力軍,所從事的新聞採編活動事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事關維護社會穩定,事關保障羣衆利益,歷來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指出,維護新聞採編活動的正常秩序是新聞出版總署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強對新聞記者證和記者站的管理是維護正常新聞採編秩序的重要措施。鑑於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在去年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中,國務院決定保留“新聞記者證核發”和“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兩項行政審批項目,並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全國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記者證,證件名稱爲“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統一編號並核發。新聞記者證上,分別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審覈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方爲有效。
辦法規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專供採訪使用的其它正式證件。
目前,新聞出版總署依據管理辦法,爲正式出版的有新聞採編業務的報紙、新聞性期刊、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單位的新聞採編人員核發新聞記者證,並嚴格規定,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用於拉廣告、搞發行等經營性活動和非職務行爲,更不能用於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從事有償新聞、向採訪對象索取不正當利益等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被採訪者以及社會公衆可以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新聞採訪活動予以監督,並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違法違紀行爲予以舉報。新聞機構對其所屬新聞記者證持有者違法違紀行爲的舉報,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註銷新聞記者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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